河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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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7、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七、词语含义八、承包人承诺九、发包人承诺十、合同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0一、总则1 .定义2 .合同文件及解释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 .通讯联络5 .工程分包6 .发包人提供资料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9 .事故处理10 .专利权11 .联合的责任12 .保障13 .财产二、合同主体14 .发包人15 .承包人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17

2、 .发包人代表18 .监理工程师19 .造价工程师20 .承包人代表21 .分包人22 .承包人劳务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 .工程担保24 .发包人风险25 .承包人风险26 .不可抗力27 .保险四、工期28 .进度计划和报告29 .开工30 .暂停施工和复工31 .工期和工期延误32 .加快进度33 .竣工日期34 .误期赔偿五、质量与安全35 .质量的管理36 .质量目标37 .工程的照管3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39 .放线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3 .材料、设备的检验44 .检查和返工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6 .重新检

3、验和额外检验47 .工程试车48 .竣工资料49 .竣工验收50 .质量保修六、造价51 .资金计划和安排52 .工程量53 .工程计量54 .暂列金额55 .零星工作项目5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58 .工程数量的偏差59 .工程变更60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61 .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62 .支付事项63 .预付款6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5 .进度款66 .索赔6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8 .质量保证金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69 .合同争议70 .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的支付72 .合同终止八、其他73 .缴纳税金、规费74 .保密

4、要求75 .廉政建设76 .合同份数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31 .定义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 .通讯联络5 .工程分包14 .发包人15 .承包人17 .发包人代表18 .监理工程师19 .造价工程师20 .承包人代表23 .工程担保26 .不可抗力27 .保险28 .进度计划和报告29 .开工31 .工期及工期延误36.质量目标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7 .工程试车49 .竣工验收50 .质量保修54.暂列金额5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7 .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60 .价款调整方法62 .支付

5、事项63 .预付款6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5 .进度款6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8 .质量保证金69 .合同争议74.保密要求76.合同份数第四部分附件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86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四、质量标准工程质

6、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小写):元。(大写):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7、并于后生效。发包人:(公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承包人:(公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8、、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

9、料)。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指

10、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 造价

11、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12、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款规定确定。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13、程的价格。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

14、工程。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38 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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