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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文档商标异议答辩书商标异议答辩人: 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杭州江东新城江东四路5588 号代理律师:电话:商标异议人: 住所地: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第号第类“”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答辩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注册“ ”商标。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2、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答辩人依法注册第类商标 “”是为了合理使用该商标,不具有恶意复制摹仿的动机和目的。答辩人在查阅商标注册须知的法律法规后,再经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通过缜密的分析、 权衡与判断,遂决定于年月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申请注册第类别“”商标。经过商标局内部严谨完善的审查程序,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精神,也没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权利冲突的客观事实,依法予以公告。答辩人自申请商标开始到公告为止,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复制、模仿的故意。精选文
3、档二、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 ”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 ”商标不相近似。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 将被异议商标 “ ”与异议人的商标 “ ”相比较,二者在视觉、听觉、含意及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差别显著。1、被异议商标“ ”读音“ XXXXXXX”,异议人的商标“ ”读音“ XXXXXXXX”;2、被异议商标“ ”是 字体,异议人的商标“ ”是 字体;3、被异议商标 “ ”意为“XXXX”, 异议人的商标 “ ”意为“ XXXX”;4、被异议商标“ ”结构为“ XXXXXX” 。异议人的商标“ ”结构为“ XXXXXX”;由此可见,上述两商标的文字字形、 读音、含义及各要素组合后的
4、整体结构完全不相似, 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 “ ”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异议商标 “ ”来源与异议人的商标 “ ”有任何特定的联系。基于上述对被异议商标“ ”和异议人的“ ”商标的比对,答辩人认为:无论是从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 还是对该两商标的整体比对、要部比对、隔离比对,上述被异议商标“ ”和异议人的“ ” 商标显然不相近似。三、答辩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 ”商标具备显著性,应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 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 ”读音“XXXXXX”, 体
5、字,意为“XXXX”,结构为“ XXXXXXX”。显然,“ ”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导致误认。四、异议人无权禁止他人以 “ ”申请商标注册; 将异议人的 “ ” 商标曲解为驰名商标,显然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经查询发现:异议人主张的异议商标“ ”并不构成驰名商标,异议人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 根据异议材料,就异议商标在世界 ( 尤其是在我国 ) 的知名度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异议商标并不知名或知名度较低的结论; 或就被异议商标的创意、 知名度、显著性、企业名称变更等作出申辩。 如果不附任何证明材料, 也是空洞的表现。 精选文档如:(一)本案异议人所附的海报、广告、产品外包装、销售合同等所指向是“
6、”商标(该商标与答辩人申请的“ ”商标在设计上有诸多不同,不可能导致任何误认或联想),异议人不能有意将“ ”商标与“ ”( 注册号 XXXXXX)混为一谈。(二)本案异议人所附的海报、广告、商品外包装、销售合同等不能证明异议人使用“ ”( 注册号 XXXXX)在先。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 ” ( 注册号 XXXXXXX)的使用情况、销售情况。(三)本案异议人所附的海报、广告、商品外包装、销售合同等不能证明“ ”( 注册号 XXXXXX)在服装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对于“ ”( 注册号 XXXXXX)商标而言,知名度不高,依法不应享受等同于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而异议人所持“ ”(
7、 注册号 XXXXXX)商标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异议人要求贵局考虑“ ”( 注册号 XXXXXX)的知名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五、答辩人申请的 “ ”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因此,答辩人的申请应当予以注册。异议人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之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是依据 “先申请”的原则,即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应当是其他人没有申请过或他人没有合法权利的商标。从这一法律的原则来看,答辩人所申请的“ ”商标当然是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异议人并没有申请过“ ”商标,并且对这一商标也没有合法权利,所以异议人对答辩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没有合法依据的。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商标异议是不合理的,其向商标局所提出的理由也同样没有合法的基础。 答辩人请求国家商标局驳回异议人对“ ”商标注册的异议,对答辩人所申请的“ ”商标给予注册。此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声明:答辩人将于本答辩书提交之日起 3 个月内补充证据材料。答辩人:年月日精选文档(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