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甲醇汽油项目建设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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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用甲醇汽油项目建设 项目建议书20XX10月至20XX10月产品情况介绍 甲醇汽油是车用燃料替代产品,是新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油是全球最主要的一次能源,当前能源短缺的实质是原油短缺。车用燃料是原油最主要的应用领域,占全球原油总消耗量的70%以上。甲醇汽油是一种以煤代油路径,可以作为汽油的替代物从而实现对原油的部分替代。甲醇与汽油的混合物。也包括甲醇、乙醇、正丙醇、正丁醇和异丙甲醇的混和醇等与汽油和混合物。甲醇汽油产品种系列分类甲醇与汽油混合通常称为汽油掺烧甲醇,并以甲醇的含量作为燃料标记,例如掺入15%、30%、50%、85%甲醇的汽油分别为M15、M30、M50、M85;纯甲醇燃料和添加

2、剂则为M100等。甲醇汽油产品一般主要特点1、 节能、环保、清洁性突出产品生产过程采用清洁化工艺中无三废。本品不含铅等燃烧后排出的气体清洁无害,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2、使用方便,无需要改动装置汽车如果使用石油液化气燃料需增加特制装置,增加了汽车成本。而生物燃料可与石油产品装置同时使用,不仅节省油料费用,而且还可节约改制装置费用,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均可,可谓一举三得。3、 成本低,原料易购,来源广泛与乙醇汽油相比,成本低、原料易购、来源广泛。乙醇俗称酒精,它主要来源于粮食,材料来源单一,一旦遭灾、减产,原料来源就成为问题,而甲醇是化肥和制药、煤炭等行业生产的副产品,也可利用化工原料合成,价格低兼

3、,来源极为广泛。乙醇市场售价4000多元/吨,而甲醇一般不超过2000元/吨,乙醇比甲醇贵一倍之多。同时,乙醇汽油是将10%的乙醇兑入汽油中,由于乙醇本身较贵,汽油售价比甲醇化工原料还贵,综合成本每吨乙醇汽油比甲醇汽油贵2300元以上。4、 生产不受规模和季节限制甲醇汽油一年四季均可生产,与生产汽油、润滑油等产品相比。无需加温、加压、无水状态中生产。生产规模可根据本单位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市场等因素决定,可大可小。产品可广泛适应于各种燃用汽油的机动车辆。如:轿车、客运车、叉车、吊车、助力车、农用车、摩托车、装载机等。中型规模年产3万吨,每吨生物燃料按出厂价3800元计算,可获利600-800元,

4、年利润至少1800万。大规模年利润6000万以上人民币。生物燃料产品优点特点(一) :通用性好 高清洁甲醇汽油方便普及与推广使用,无须改动加油站的机器设备,更无须改动车辆发动机即可直接添加交叉使用。在以汽油为燃料的汽车上使用,可直接替代国标93#、97#、98#汽油使用;可以按任意比例与国标90、93、98车用汽油互溶,且不影响汽车发动机正常工作。二:腐蚀性无 高清洁甲醇汽油经过单车行使20万公里,经燃机研究所等权威检测证明,其腐蚀性与普通汽油类同,未发现对汽车发动机有腐蚀形象。三:互溶性优 高清洁甲醇汽油专利配方中的添加剂,变性剂可以使甲醇和汽油的互溶性增强,可与普通汽油任意混合或交叉使用。

5、四:动力性强 高清洁甲醇汽油能有效地预防和消除汽车部件的积炭形成,有利疏通油路,延长车辆发动机寿命,辛烷值高,抗爆性好,降低油耗噪音,具有高效动力节省燃油,可提高发动机的效率,增强动力。五:替代性好 高清洁生物燃料将工业原料一甲醇,经高科技改性后,替代车用燃料,可节约替代大量石油资源,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助于缓解因石油资源枯竭造成的紧局面。六:环保性好 高清洁生物燃料由于含氧量高,燃烧充分,能有效地减少50%以上的有害气体排放,其中CO 、HC 和NOx排放降低90%以上,经国家权威机构的多项检测,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欧IV标准,减少排放,满足环保需求,大大改善生态环境。七:便捷推广 高清洁生物燃

6、料常温下存放,品质有效期可达到2年之久,有效的解决了贮存、运输和销售各环节所需的时间。八:品质稳定 高清洁甲醇汽油在35高温气候条件下使用,汽车油路不会发生气阻现象,同时在气候零下35的低温条件下,不分层,不乳化,发动机可正常起动,特别适应高寒地区规模化生产和使用,低温易启动、高温无气阻。九:经济实惠 高清洁甲醇汽油燃烧完全,动力性强,可提高发动机的效率,与普通汽油相比,节能效果明显,加速性能优良,车用甲醇汽油在发动机中热效率高,低速时动力性接近于传统汽油,高速时动力性优于传统汽油,消费者使用。发展前景广阔目前继、成功试点推广生物燃料后,、等省区,已经启动生物燃料试点工作,20XX全国生物燃料

7、推广试点的省区将超过15个,汽车燃料用甲醇已经1000万吨。在省只有省文亚新能源一家正规生产厂家,属于新兴产业,发展前景非常广阔。政策支持一、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附后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附后附件: 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20XX第三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

8、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

9、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的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

10、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

11、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的容除外。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围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

12、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

13、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围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

14、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

15、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第二十三条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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