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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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某进口公司按每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200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国出口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否则有关出口税捐以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美方这样要求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解答: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美国有自己的一套FOB条例,如果是从美国进口就需要考虑美国FOB条款,从而计算成本。在本案例的合同中采用的是FOB VESSEL NEW YORK,这是美国的FOB条款,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

2、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所以此项要求是合理的。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一份CIF合同,英国公司向比利时出售一批豆油。合同规定运货船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货物从亚洲某港口装运,交易条件CIF安特卫普。1914年8月4日,英国和德国爆发战争,运货船

3、在途中被德国战舰捕捉,连船带货挟持到汉堡卸货。当卖方凭单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一货物被战舰挟持为由拒绝付款,问买方有无拒付理由?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

4、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

5、,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孟买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试回答: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1) 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

6、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 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新加坡A公

7、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购买500吨白糖的FCA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 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

8、务,B公司应负责 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9、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A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泰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在该案中,泰国的出口方应该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虽然采用了CFR术语,但由于是出口商装船备货的,进口商不能控制装船的确切时间,这就要求出口商必须及时通知进口商装船

9、的时间,以便进口商能够及时投保,如果因为出口商的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没能及时通知进口商装船时间,从而导致进口商没能对货物进行投保,其损失应由出口商负责。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所以泰国的出口方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1. 中方与英方签了一份CIF利物浦合同,后因埃以战争爆发,苏伊士运河封闭不能通航,故绕道非洲好望角。问绕航多付的运费由谁承担?2. 美方从英方进口一批货物,“FOB里斯本”,后因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出口许可证而未能交货。请问据2000通则责任由谁承担?3. 若英方从美方进口货物,用“FOB Vessel里斯本”,因葡萄牙政府拒发出口许可证而未能交货,责任由谁承担?4. 为什么会有CIF与FOB的

10、变形?5. 试说明“装运合同”与“到达合同”的不同 。 1. 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 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从合同的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

11、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我方就算已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样,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提出索赔,在此情况下,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不是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2. 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一批红枣,合同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装货时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已无,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中注明:二级红枣仍以三级计价。问这种作法是否妥当?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7条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所载相符。”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上述的规定相悖,买方完全可以借口与原

12、合同规定不符相机要挟。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时,尽管卖方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借以拒收或索赔。3.我先后向中东某国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货到国外后买方一一收货,从未提出异议。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服装一套,声称用我方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重,难以投放市场销售并要求索赔。问我方应如何解决?我方可以拒赔。原因:买方收货后未提出异议,表示买方已经确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相符;国际上对于纺织品有“一旦开剪即不能索赔”的惯例;服装色差可能是因为买方用了多匹布加工而成所致1. 某公司对中东某国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按钮脱落,临

13、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交货质量,发货人员认为根据“500号”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有5%的伸缩,如甩下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当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银行则不予议付,为什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合同中没规定溢短装条款则卖方交货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此规定对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者不适用。即只适用于散装货物条件下。2.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1)我们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因为单

14、证不符。(2)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如果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金额,就会遭到银行拒付。在上述交易中,虽然合理规定数量可增减5%,但由于买方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没有响应规定约量,故而要遭银行拒付。(3)信用证是一个自足文件,在遭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出口方在发货前应要求进口方按合同规定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和金额发货。1.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国外这一

15、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2. 我出口某商品,在与外商签合同时规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在备货时已刷制唛头。但在装船前不久,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又规定了唛头。问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根据合同及时要求对方更改信用证。如对方坚持不改,只好重新换唛头,但所需费用或因此而延迟交货的责任,应告明对方由其承担。万万不能既不要求对方改证,又不重新刷唛头,而径直出运,其后果必然是单证不符,影响及时收汇。3.我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但我方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听数相等,问这样作是否可以? 不妥,违反交易条件我国某公司向澳大利亚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出口总价为10万美元CIF悉尼(澳大利亚) ,其中从天津运至澳大利亚悉尼的海运运费为4000美元,保险加成为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这批货物的出口总成本为72万元人民币。采用外汇汇率中间价核算,为1美元=7.80人民币。试计算这笔交易的换汇成本、盈亏率和创汇率出口商品外汇净收入:FOB价 = CIF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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