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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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所谓缔约过失责 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 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所尽的义务,而导 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通说,缔约过失责 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 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 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 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 、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我国合同法 第

2、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 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 .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 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 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 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 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2 .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 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 段),即合同订立的

3、磋 商阶段,而不能存在 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 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 救济方式,就 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 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 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编辑本段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易将缔约 过失责任确立为独立的制度,作为独立的 民事责任的一种,但是它的 作 用是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补充,即

4、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违 约责任的情况下所 采纳 的一种责任: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名责任不同,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 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 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 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存在合同关系考虑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考虑适 用缔约过失责任。2 .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 赔偿责任,而无其他责任方式。而 合同责任的 方 式,既有赔偿责任,也有违约金责任、继续履行责任、 违约定金责任、价格制裁等方式。这种责任方式导致缔约过失责任不具有

5、约定性,但是在违约责 任场合当事人既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金和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3 .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仅赔 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 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 益损失的赔偿范围。 就达到了合同如期履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 态之间的差距,应是信赖利 赔偿期待利益以后,受害人 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笔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 态。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前的状态和现有状 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 行一样的状态,因此期待利益可以用实际者在后文对本问题予以详细阐述。4。是否存在责任限制不同。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

6、出了一定的限 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 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 此遭受的损 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做出此种限制 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交易风险,鼓励交易,同时也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在 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与违约责任相同的责任限制的规定。5 .是否可以免责不同。我国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 关于不可 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此外,免责条款也仅仅适用违约责任。6 .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采 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此外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彳

7、!权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 任产生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缔约 双方为了 缔 约而进行了社会接触或交易上的接触;二是这一接触使双方 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而 对于侵权行为来说,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2 .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 反的是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 同义务。 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 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这种 义务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的,并为任何人所负 有的,所以,侵权法所规定的一般义务较 之先合同义务更为广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8、这两个方面。具 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 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 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 ,当事人 为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 双 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 互 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 就构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 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 相告知、互相诚实 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 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O如果没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有损失,就不会存在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生的利益,即在缔约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

9、益损失,指相对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 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 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 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 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 担责任的条件,其落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 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 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 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 缔约

10、过失责任。并且,责任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 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 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 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依照我国合同 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假 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

11、与对方 订立合 同的意思对方进 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 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 意必须包括两 个 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 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 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 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

12、欺 诈行为。民通意见 第68条规定:工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 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取的,其披露当然是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 。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 ,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 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 指

13、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 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 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 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 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固有利益赔偿范 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

14、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 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和必要的营养费等 的赔偿。此外致残的 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损失等赔偿。有人提出固有利,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固 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为在缔约过失责任 质是对信赖利益的 围,加重了过错方 应包括精神损害赔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 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 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 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 赔偿

15、,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 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 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 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 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 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 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 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 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 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 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 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 造成的损失,同时也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 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 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立法中予以改进。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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