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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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安全操作规程(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安全科编制0 八年一月目 录第一章厂区安全作业规程 1 第一节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规程 1 第二节动火安全作业规程 4 第三节高处安全作业规程 7 第四节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规程 10 第五节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规程 13 第六节吊装安全作业规程 15 第七节动土安全作业规程 12 第八节断路安全作业规程 14 第九节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5第一章厂区安全作业规程第一节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规程一、定义受限空间内作业指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 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二、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

2、要求1、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 电源应有效切断。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 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 挂警示牌。2、清洗和置换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2.1氧含量18-21%2.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2.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

3、,可采取机 械通风。3.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3.3不准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定时监测4.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受 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4.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 现场处理后,采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4.4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滞留其内。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5、照明和防护措施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

4、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 戴化纤织物。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5.2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W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W 12乂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栓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6.3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不能抛掷材料、

5、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 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6.4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 救用品。7、监护7.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7.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7.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 员联系。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7.5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 施抢救。三、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管理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2、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 体的安全

6、措施。3、在受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票证。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工长再次确 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5、受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 安全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6、受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受 限空间第二节动火安全作业规程一、定义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 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二、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1、特殊危险动火作

7、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 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 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等的动火作业,还要 执行相关规定。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

8、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 险动火作业管理。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 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 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作业。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1.6折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 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9、动火点附近如有阴 井、地沟、水圭寸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 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 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1.10动火作业前,先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1.11使用气焊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均 不小于10m间距,盛装的乙炔、氧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1.12在铁路沿线(25m以

10、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 停留时,必须停止作业。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 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特殊危险动火特殊危险动火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2.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该分厂、车间负 责人、安全员、主管安全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 (兼)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厂

11、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 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 低于980.665Pa(100mr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r水柱)压力应停止作业, 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 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 责提

12、出。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 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 处理。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 体样品标定合格。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 下限的20%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寸,其被测 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寸,其被测浓度小

13、于等 于 0.2%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凡是在厂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安全科办证由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作业。3、在我厂氨站、中和岗位、硫酸罐区、盐酸罐区、硫磺库、木工房、仓库、油 罐、醇氨厂各岗位等处动火属于一级动火,必须由厂安全科(或厂级安全员)或厂负 责人审批办理一类动火安全作业证。4、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负责人审批并办证。第三节高处安全作业规程一、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二、分级与分类1、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1.1作业高度在25m(含2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

14、业。1.2作业高度在515m含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1.3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n)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1.4作业高度在30m含 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分类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2.1特殊高处作业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

15、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 高处作业。2.2.5在塔、釜、炉、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2.3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三、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1、安全要求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 工。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 准高处作业。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 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 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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