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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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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3月20日起施行)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 定2021年02月02日 11:00:00 来源: 中国网信网第一条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 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 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 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 播等行为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 理执法工作第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 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 文明上网、安全上网第六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 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 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 人员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 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号码等方式的真实 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 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 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八条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 的有效证明材料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 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境外组织和机构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驻华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材料第九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微博客服务使用者 主体类型、发布内容、关注者数量、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供相应服 务,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第十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 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分类备案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微博客服务 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 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 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第十一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 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第十二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发布、传播法 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 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 全评估第十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 准则,推动微博客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依 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 月第十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 2021 年 3 月 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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