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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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可编辑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施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标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进步执法程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施行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当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视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标准。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八条 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施行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详细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施行工作,并对本制度的施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第九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

3、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当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立工作。第十条 各承当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当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第十一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详细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当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第

4、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第十三条 *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施行;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二组织施行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立;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根底设施建立、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立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

5、优化构造,协调开展;组织施行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立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平安监视、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平安消费管理工作。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七制定并组织施行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视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八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开工资及群团等工作。十承办

6、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受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施行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答应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展。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答应、交通行政处分和交通行政强迫执行。一交通行

7、政答应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标准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二交通行政处分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背交通行政法律标准,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当的行政法律责任。三交通行政强迫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迫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详细行政行为。第十八条 各种详细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第十九条

8、行政答应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效劳的原那么,按照以下程序进展: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二当事人提出申请;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展审查;四作出行政答应,批准或不批准;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行政答应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答应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效劳公约以及办结时限。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那么以及监视、制约的原那么。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

9、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撤消答应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施行行政处分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分,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分决定。按以下程序进展:1.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分的理由和根据;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6.作出处分决定,填写处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8.处分决定书备案。二其他行政处分使用一

10、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展:1.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展调查取证;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告知当事人有进展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答应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分,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7.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填写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8.告知当事人假设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9.

11、将行政处分文书备案。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强迫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迫执行、合理强迫执行、预先告诫的原那么,可以由旗局强迫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撤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一告诫;二执行;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成心、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展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成心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过错责任

12、。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那么。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那么,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当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详细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缺乏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违背法定程序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四超越和滥用

13、职权或者违法施行收费、罚款、答应和强迫措施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的;七违法施行其他详细行政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标准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确实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当全

14、部责任。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当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当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当全部责任。三鉴定人、勘验人成心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当全部责任。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当全部责任。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当全部责任。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当全部责任。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一成心造成执法过错的;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四一年内连续

15、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二情节细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一进展内部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三责令承当赔偿费用;四扣发年底奖金;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级、晋升资格;六调离执法岗位;七给予行政处分。上列处理决定可以合并适用,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施行赔偿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偿局部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以下线索进展调查并提出立案意见:一上级机关或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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