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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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项目质量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法。当此方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孟庄热电厂电力建设项目工程。第三条项目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第四条项目建设必须坚定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本钱、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第二章质量目标第五条项目质量管理的总目标是:一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二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到达国内

2、先进水平;三机组达标投产;四整体项目质量到达优良规范。第三章建设各方的职责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项目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所监理项目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下列质量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项目师和监理项目师进驻施工现场;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四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五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六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七签发质量签证;八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九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十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

3、组织或加入项目质量检查、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项目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项目平安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十一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档案。第七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下列质量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四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当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五必须按照项目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项目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

4、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过失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倡议,报设计单位,经确认后施工;六必须按照项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七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八定期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项目质量状况;九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加入项目质量检查、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项目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项目平安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十对建设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承当相应的保修责任;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

5、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八条调试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调试质量负责,调试单位应认真履行下列质量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二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三必须按照调试规程、调试工作技术规范、调试大纲进行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倡议,保证机组分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四加入项目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五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九条施工单位在项目工程现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的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总工对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现场行

6、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项目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沛考虑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对项目平安的影响。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工程经理或设计总项目师含副职担任。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文件施工,并按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沛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项

7、目质量,通过过程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项目质量。第十三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当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平安和造价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与平安放在首位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范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备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

8、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项目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规范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第十六条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分条款。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

9、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业主单位组织并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给或物资代理、生产厂家、施工等单位加入。第十八条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监督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业主单位应委托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严禁不合格或不合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用于项目中。第二十条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避免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项目材料、设备应安顿专人押运。第二十一条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检验状态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

10、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合同文件资料;二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四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五保管、保养记录;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七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建设各方应重视项目的施工工艺及观感质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装项目的整体工艺水平以及设备制造工艺水平。在质量等级评定中,观感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项目,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项目.第五章施工质量检查与项目

11、验收第二十四条项目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项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项目工程或单项项目动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检验评定验标的规定编制项目工程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工程、检验等级、检查评定规范进行规定,经业主单位批准。项目动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动工手续,报审所需的各项资料动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计划、企业资质报审、大型施工机械报审、测量检测仪器报审、特种人员报审、验评范围划分表报审、管理人员资质报审、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报审、施工机具

12、报审、施工进度方案报审、管理制度报审等,对于办理动工手续不及时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1000元/项?次的经济考核。第二十五条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动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前方可下达动工令。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工地、工程部三级检查制度,标准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于不执行、不贯彻、不落实三级检验制度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5

13、00-2000元/次的经济考核。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根底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标准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报验、报审的项目资料,确保现场施工与项目资料报审同步进行,对于项目资料报审不及时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200-1000元/次的经济考核。第二十八条对于隐蔽项目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共同加入隐蔽项目验收工作。对隐蔽项目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

14、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加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分部项目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根底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项目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项目验收合格的根底上,由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单位协调组织进行单位项目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第三十条火电工程的阶段性验收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按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根本建设项目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执行。第三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

15、,确保实现机组达标投产。第六章项目质量事故第三十二条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项目质量不合乎规程、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范,影响项目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项目质量事故。项目质量事故按对项目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规范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项目质量事故的报告一项目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二业主单位负责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事故报告,重大以上质量事故还需报集团公司。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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