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问题法理研究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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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问题法理研究 螂硕士学位论文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问题的法理研究论文作者:刘俊方指导教师:李晓燕教授学科专业:教育学原理研究方向:教育法学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年月舢.加:.: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三假面 魄川年争月加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华中师范大

2、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华中师范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舨,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允许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非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不属于保密范围,适用本授权书。翱鼢触储签名:却炙孬日期:出 日期:纱,年矿月夕日年中月矽日本人已经认真阅读“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提交“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

3、可按“章程”中的规定享受相关权益。圃惠论塞握奎唇溢唇旦堂生;旦二生;旦三生筮查.作者签名:孔乳丢孙签名:概日期:加,坪月帮日日期:渺年钎月眵日摘要在职教师能否从事有偿家教是教育界热门话题之一,许多研究者从不同侧面进行了研究和探讨。面对有偿家教这个热点问题,很多省市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规范,有的地方是完全禁止教师参与,有的地方是有条件的限制,有的地方没有涉及。本文以在职教师能否参与有偿家教为主体,并结合教师的法律地位,同时参照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认为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原因有社会需求、教师是最好的参与者以及缺乏恰当的规范措施等。随后通过对教师作为社会公民和教师本身的研究得

4、出:教师有权利从事有偿家教,但是这并不表示教师可以随意从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通过非强制的方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接着对目前各地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法规进行了研究,得出完全禁止教师参与有偿家教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合法理的。最后是本文的应对策略,作者在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教师法律地位和教师兼职的问题后,从中汲取了经验,提出了包括发展教育中介、规范教师参与、国家补助、大力发展学校教育等解决策略。总之教师能参与有偿家教,但是要有一定的限制,不是随意参与的,同时政府要大力发展教育,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关键词: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教师的法律地位, , , ,. ,. : ., : , :, ,

5、?, ., . ,? , ,. .,. :; ;。.一、硕士学位论文 目 录摘要?.绪论?.一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三文献综述.四研究思路与方法?.五相关概念界定?.一、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原因分析?.一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二教师是最合适的参与者?.三缺乏合适的规范措旌二、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合法性分析?.一从公民的视角看其合法性?.二从教师自身的角度看其合法性.三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不违反竞业限制原则四教师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的范围五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分析.三、对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搿有偿家教一规定的法理分析.一禁止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规定的类型分析.二各地禁止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原因

6、分析.三对禁止性规定的合理性分析?四对禁止性规定的法理分析?.五对禁止性规定的效果评价?.四、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解决策略一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教师兼职的规定研究.二本文的解决策略?.结语?.参考文献?.致谢?.硕士学位论文 绪论一问题的提出不可否认,目前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人越来越多。存在着部分教师强迫学生参加自己举办的补习班,并收取高额费用;更有甚者少数教师在工作期间从事有偿家教,形成了“课堂留一手,课后家教补”的恶劣情形;同时家教市场混乱不堪,存在着家教收费标准高、办学场所差、缺乏安全措施、没有经过资格审查、收入没有纳税等问题;最后有偿补课与当前实施的素质教育相背离,也违背了新

7、课改的目标,同时严重偏离了教育的本质与内涵;由于有偿家教费用不菲,也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对于在职教师能否参与有偿家教,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在此情形下,各省市先后制定了规范在职教师参与家教的规定。年出台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年出台的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同样规定在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者利用业余时间对学生实行有偿学习辅导;年出台的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也规定给予“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的的

8、教师行政处分,更是严厉禁止教师参与有偿家教。河北省教育厅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教师“不搞有偿家教、学校“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武汉市教育局也规定:教师“凡是参加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辞退”;天津市教委、市纠风办、市委教卫工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天津市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把“有偿家教当作教育乱收费来禁止。除此之外,各县市的教育局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参与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给予警告甚至开除的严厉处分,严厉禁止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而年出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北京市年月号开始实施的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规定“公办学校教师

9、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从浙江省的自觉抵制到北京市的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来看,虽然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做了更细致的规定,但仍是对有偿家教的一种限制,而不是禁。硕士学位论文从限制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程度来看,这些规定可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严厉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比如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禁止教师在任何时间、地点对任何人进行有偿家教;第二类是不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比如北京市的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教师不得在工作期间参与,而工作之外的时间则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的层次上来看,这些规定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第二类

10、是地方政府的教育职能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我们知道不论是权力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从广义上来说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可否认,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它首先给学生带来了学习负担,不利于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家教通常针对某一学科的补习,很少关注学生的整体、协调发展;其次给家长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教师给学生补习,收取的费用对低收入的家庭来说可不是一笔小费用;同时也败坏了学校和老师的声誉,教师被称为“蜡烛、“春蚕、“灵魂的工程师”,而有偿家教的收费收取的费用和有偿家教造成的恶性循环,给整个教师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最后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的长远发展,要求

11、学生、教师、社会这个整体齐力合作,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想得到齐力的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从这个层面上看来,上述各地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行为损害了包括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等多数人的利益,而获利者只是部分教师。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了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为了使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事业,同时为了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从情理上讲规范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是合适的。可是当我们深思时,我们会发现这些禁止性规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为什么会存在着有偿家教,只有弄清楚有偿家教存在的原因,才能寻求解决的策略,否则出台的法规可能只是一张白纸而己。其次,教师参与有偿家

12、教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如果是法律问题的话,应该由谁来规范比较合适怎样规范比较合适如果是道德问题,用法律的形式规范道德是否合适再次,教师参与有偿家教,是自由行使个人的私权利,还是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当行使自己的私权利时是否应受到公权力的干涉干涉到何种程度最后,教师参与有偿家教是利用了自己的教师身份获取利益,可是相同情况下,大学教师参加的讲学、咨询等服务社会行为也是利用教师身份获取利益,为什么大学教师的这种行为不被禁止呢而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有偿家教就被禁止了呢教师参与家教活动,是因为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再加上现在硕士学位论文 中小学教师实行的聘任制度不论在学校实现的程度如何,在很大程

13、度可以认为教师已经是自由职业者,在此情况下公权力是否可以限制教师课余时间的自由包括参与有偿家教的自由,也是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前面我们说过,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给包括学生在内的很多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这样看来,禁止教师参与“有偿家教是合适的。可是从法理上讲,各地通过禁止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规定,是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违法的。二研究意义.理论意义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依之法必须是合法的、合理合情的。当然教育法律法规也需要合法,否则法律就会造成人们的混乱。合法包括制定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现有的教育法规数量上不仅少,而且质量不高,特别是各地对教育的立法质量更是令人堪忧

14、。通过对各地教育法规的研究,发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很多文件的制定主体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意义是:在制定法律时不仅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需求,还要有明确的授权、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制定内容合法的法规。有偿家教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是禁止在职教师参与,就可以消灭有偿家教了。如果立法不考虑有偿家教存在的主客观需求,不兼顾公平的原则,法律将失去人民的信赖,这将导致法律资源的滥用,这样的法律条文仅仅是一纸空文。.现实意义在现实层面上看,任何理论都要被运用到实践。法律最终是要被人们信仰的,不被人民信仰的法律就是一张白纸。当然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对法律的信仰是建立在对已有法律的合法性的确认之上的。当前我国许多人对教育法律的不遵守,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教育法律的不重视、不信任,甚至于抱有成见,这说明在我国教育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其它工作都是枉然。正如各地颁布了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规定,可是君不见目前有多少教师在从事有偿家教呢有多少人遵守了这些法规呢正是缺乏必要的论证,广泛的研究,才导致这种情况的产生,这样就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总之,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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