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考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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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规范(XX考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18 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 作规范为依法依规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18 年度公务员招考笔试实施期间 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 )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1.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 的;2.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 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 (填涂)本人信息的 ;4. 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

2、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 的;5.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6.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7. 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 (场次 )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 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 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1. 抄袭、协助抄袭的 ;2.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4. 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 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1.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 认的,给予其该科目 (场次 )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 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 ”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 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两名

4、以上工作人员记录并签字的书面材料 (如考场记录单 )、各地考试机构出 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异常试卷 (包括雷同试卷 )甄别情况等记录信息,是认定和处 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 (如监考人员等 )应如实填写考场记 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描述内容应符合客观、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一 )关于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记录考试期间,考生携带通讯设备 (如手机 )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且 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考生借助设备进行联络 (接打电话 )、阅读、接收、处理 或发送信息等操作或设备内存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按 “使用 ”记录 ;设备铃音响、

5、振动等其他情形,一般按 “未使用 ”记录。(二)关于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的记录由监考人员或阅卷人员发现考生坐错座位等情形,原则上按违纪违规行为 对待。只有两种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的情形可不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 考试开始前,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的坐错座位,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 的;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 30分钟内,考生主动提出坐错了座位,且经主考 同意继续考试的。工作人员在记录考生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时,应特别注明何时发现、 由谁发现、考生继续考试是否经过主考同意等关键信息。(三)关于“经提醒”的理解和相应记录要求考试期间的提醒方式包括:考场中醒目位置 (如黑板上

6、)的特别提示、工作人 员宣读考场规则和相关规定内容、工作人员向特定考生提出口头警告等。对于考场中 “经提醒已改正 ”的考生行为,工作人员须明确记录 “经提醒已改 正”。(四)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未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 (须与报名时一致 )的,或携 带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 (姓名或身份证号 )明显 不一的,工作人员均应如实予以记录。(五)关于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的记录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0 号 )(以下简称办法 )中所列示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考生违反公 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

7、办法 (试行)(人社部发 2011134号)、招考公 告、考场规则、试卷明示的答题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这些违纪违规行 为一经发现,工作人员也应如实记录。1. 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 (场次 )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 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考生未携带有效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参加考试且在规定时 限内没有重新提供有效证件的、没有使用规定用笔作答、不按答题要求作答、 在考场内喧哗等违反考试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2. 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 为,一般包括将他人的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带出考场,辱骂监考人员等违反 考试规则且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

8、行为。3. 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 包括抢夺他人答卷进行抄袭,殴打、报复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造谣、诋毁考 试录用工作,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等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三、异常试卷处理(一)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由人社部考 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技术甄别 人员等组成。(二)需要甄别的异常试卷包括: 1.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2.笔迹前后不一的 ;3.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4.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

9、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5.其他认为有必要甄别的试卷。(三)阅卷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 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四)有可能涉及 “成绩无效 ”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 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 小组组长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五)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 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 高于 80%等异常现象时,由人社部考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央公务员主 管部门。四、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在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应由人社 部

10、考试中心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 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考生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 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考 生。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在此期间,省级考试机构应积极配合人社部考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 管部门做好相关考生的复核和解释说明工作。五、考试犯罪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 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 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在统一组织的中央机 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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