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滞、账外物资管理要点(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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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号:150C201301制度页数:共8页呆滞、账外物资管理要点(暂行)编 制 人:朱向禹审 核 人:张宝东批 准 人:万如铁主办单位:供应处发布日期:2009年9月22日生效日期:2009年9月22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降低公司呆滞物资库存资金,加快账外物资及回收物资的处理,鼓励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对呆滞物资、账外物资的领用,降低呆滞物资库存资金占用,盘活闲置资金,优化库存资金,特制定本要点。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供应处负责辅助材料等呆滞物资、账外物资的认定工作,负责呆滞物资、账外物资的数据统计、仓储保管、领用发放及考核

2、等工作,负责管理流程的制定和优化工作。第四条 设备处负责备品备件、设备等呆滞物资、账外物资的认定及相关考核工作。第五条 技术处负责需要化学成份检验的呆滞物资、账外物资的认定及相关考核工作。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各厂、处(中心)领用呆滞物资、账外物资的成本核算工作。第七条 企划处负责根据各相关专业处室对各单位领用呆滞物资、账外物资形成的考核事项,完成考核工作。第三章 呆滞物资管理流程第八条 呆滞物资是指外购物资入厂后库存超过6个月以上未办理过领用手续的(经设备处确认的事故储备备件、年修备件、固定资产设备及备件、工程剩余备件除外)。第九条 供应处每月5日前,将呆滞物资按品种、型号、入库时间、原申报单位

3、、入库单价、数量等信息汇总明细(见附件三),形成电子表格发给各厂、处(中心)具体负责人员、设备厂长及设备处、审计监察处等相关人员。第十条 各厂、处(中心)具体负责人员认真核对呆滞物资明细。对可以使用的物资进行确认,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回执给供应处储运室主任、设备处设备管理室主任、审计监察处内控审计室主任等相关人员。第十一条 供应处汇总各厂、处(中心)反馈呆滞物资明细,对可以使用的物资进行发放,生产厂按物资出库流程办理领用出库手续,经财务处月末统一进行核对后按一定比例冲减领用单位成本(此类物资领用时先正常进成本,月末财务处按一定比例进行核算)。对无法使用的物资经供应处组织公司设备处等相关部门现

4、场鉴定审核同意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将黑色金属物资按返废钢处理(按厂内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要点执行),其它物资做外销处理(见附件一)。第四章 账外物资管理流程第十二条 账外物资是指不在公司金蝶K3系统中的物资(包括长期已领未耗物资、以旧换新回收物资,不包括当月假退库物资)。第十三条 供应处每季度组织设备处、审计监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账外物资(包括以旧换新物资)进行盘点,(按物资盘点作业管理要点执行)。对盘盈物资形成盘盈报告经供应处处长、经营副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处长、财务副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由供应处保管员在K3系统办理入库手续,并将原账外物资按品种、型号等汇总明细,形成电子表格发给各厂

5、、处(中心)具体负责人员、设备厂长及设备处、审计监察处等相关人员。第十四条 各厂、处(中心)具体负责人员认真核对账外物资、以旧换新物资明细,对可以使用物资进行确认,对确认后的物资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回执给供应处储运室主任、设备处设备管理室主任、审计监察处内控审计室主任等相关人员。第十五条 供应处汇总各厂、处(中心)反馈的账外物资明细,对可以使用的物资按规定进行发放,生产厂按物资出库流程办理出库手续领用,经财务处月末核对后按一定比例冲减领用单位成本(此类物资领用时先正常进成本,月末财务处按一定比例进行核算)。对无法使用的物资经公司设备处、审计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将黑色金属

6、物资按返废钢处理,其它物资做外销处理 (见附件二)。第五章 呆滞、账外物资支领管理第十六条 为鼓励各厂、处(中心)支领呆滞物资、账外物资,公司按以下各时间段的物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1、转制前入库的物资,按入库价格的50%办理(包括K3系统内1元/件物资)。1元/件物资和已无法确定原值的物质按重量计价,按当期同类废旧物资的价格加价10%办理。2、库存物资未领用时间大于等于3年的,按原值的60%办理。3、库存物资未领用时间大于等于2年的,按原值的70%办理。4、库存物资未领用时间大于等于1年的(经设备处确认为呆滞物资,如改造、改型等情况的),按原值的85%办理。第十七条 各厂、处(中心)领用的各

7、时间段物资均按K3系统实际价值(含1元/件物资)办理出库手续,月末供应处对各单位领用的呆滞物资、账外物资等进行统计,经供应处、设备处、审计监察处确认,对形成的考核事项报企划处完成考核工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在月末进行成本核算时,按各时间段应享受的政策冲减各单位成本(此类物资领用时先正常进成本,月末财务处按一定比例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账外物资、以旧换新物资(以检斤计量的),按当期废旧物资的价格加价10%办理;以件计算的物资,按现行价格70%办理。第六章 考 核第十九条 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外购物资入库3个月以上未办理领用出库手续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原采购申报单位经设备处确认的事

8、故储备备件、年修备件、固定资产设备及备件、工程剩余备件除外);(供应处每月28日前对各单位即将超过3个月已入库未领出的物资明细发给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6个月以上未办理领用出库手续的,确定为呆账物资经设备处确认的事故储备备件、年修备件、固定资产设备及备件、工程剩余备件除外)按物品原值5%考核原申报单位成本。第二十条 呆滞、账外物资管理要点(暂行)实施后,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月申报本单位发生的呆滞或账外物资清单,按照规定应该列入呆滞或账外物资而没有列入的,影响账外物资处理的,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给予500-1000元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要点发布执行后,各单位因采购计划申报不合理造成物资积压形成呆滞的,按物资原值计入责任单位成本,并对责任单位按物资原值20%进行处罚责。第二十二条 本要点发布执行后,各单位对设备进行改造后原设备备件未全部使用,造成设备备件积压形成呆滞的,按物资原值计入责任单位成本,并对责任单位按物资原值20%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要点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修订时亦同。附件一:呆滞物资管理流程附件二:帐外物资管理流程1附件三:呆滞物资汇总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XGT-GY-06-GS-099序号入库日期物资名称物料代码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提报单位备注1234567891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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