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亟须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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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司跨国经营亟须国内立法史际春、贺绍奇 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在其经济处在成长期时就积极制定增进公司跨国经营的法律。尽管中国自对外开放以来,经济腾飞,海外直接投资也有大幅增长,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国内立法严重滞后于公司跨国经营的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在国内基本上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加入世贸后,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走出国门,这一问题显得特别突出。 中国公司跨国经营不应搞一刀切公有公司严加监督管制民营公司给与足够自由 主持人:月13日,朱镕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初次年会上刊登演讲时指出,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新起点。我们将在更大范畴和更深限度上

2、参与国际经济合伙与竞争。中国将进一步向亚洲和世界开放,向各国的公司家、投资者开放。我们将遵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有环节地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减少关税水平,取消非关税壁垒。我们也将不断完善法治,发明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见的市场环境。同步,我们还将大力实行“走出去”战略,鼓励中国多种所有制公司走向世界。目前,中国某些大型公司已经纷纷走出国门,如海尔的国际化已经大步迈开。在中国公司走向国际化的时候,我们注意到,至今仍没有一部国内法来规范我们的公司走向国际化。现行有关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政策与制度仅仅是国务院各部门内部的规范性文献,没有上升为行政法规和法律。据说目前共有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

3、理局等部门多重主管,使得中国公司跨国经营在走出国门时步履维艰。史际春:这里面应当分公有和私有财产来区别看待。公有财产怎么到国外投资经营,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来决策、实行,以保证监督到位。如果容许公有制公司像私人公司同样,随意到海外投资,限于中国目前某些公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几乎就等于放纵犯罪和洗钱了。对于私人和私营公司的投资自身,原则上就不要去管它(但外汇管理、出入境管理、国籍管理等是必要的),让投资经营东道国的法律去管它就行了。由于私有财产权有天然的利益主体、天然的驱动和约束,赚了、赔了均有主。例如要到俄罗斯投资,你就去吧,让那儿的法律和政府管你,赚了,造福于自己、家人和家乡,赔了对她

4、人也没有任何损害,我们这儿就不用拦她了。但对公有制企事业机关团队、对拿着公家财产出国投资经营的,则不能不管,不营就有也许被某些人据为己有了。 贺绍奇:海外投资法其她国家也有制定。从国内目前状况看,此项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一种是有关怎么增进海外投资的,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是监管方面的需要,监管方面重要是处在政策目的的考虑,例如海外监管中资金流失的问题。二是怎么把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分开,不要把对国有公司的监管一杆子插究竟。对民营公司资产的投资的确出于外汇监管等方面的需要,手续上可以简便。 主持人:在中国公司走出国门时,我们要区别看待。对国有公司来说,肯定要管的,由于这牵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目前有

5、无某些措施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一定的制约? 史际春:在德国.你在银行开一种户头,打入5万马克就可以注册一种公司。从此这个钱就是这个公司的钱,不是你个人的钱了。如果你不是公司的开支,虽然是私人银行,它也不会让你取这个钱的,银行绝不跟你串通、舞弊搞腐败。人家的法律环境就是这样的水平。虽然这钱是你的,但办了公司就不容许你个人取用,这就实现了监管。我们这儿在出资、会计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舞弊的不良氛围。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来说,如果作假、舞弊、腐败,则对其拥有管辖权、产权的企事业机关团队单位的负责人、首长应当负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既有法律中并不缺少,譬如刑法中起码有失职罪吧。 贺绍奇:有

6、关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内在法律责任上还是健全的,目前重要是实行问题。其实,不管在哪个法律区域,只要中国政府能证明是某人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话,国家作为投资者也照样可以把它拿回来。问题在于运作机制上存在问题。由于没有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我们目前的法律对公司行为的管制越来越多,而执行效率却低,这就导致遵守规则成本无比的高,而违规的成本非常低。一种好的法律环境,必须要做到把遵守规则的成本和风险减少,而加强违规的成本,目前的核心就在于保障法律实行。 跨国经营需要官民捆绑竞争 主持人:国内公司走出国门,一方面是政府审批的问题,一方面是融资的问题,我们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是严格限制资本项目下的跨国流动,有外汇额度

7、的公司申请外汇汇出的条件是很严格的,没有外汇额度的公司进行跨国经营的困难就更大了。如果再没有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事实上严重制约了海外投资项目的发展。史际春:投资基金也有一种由谁来设的主体和产权问题。中小公司对外投资自己设,政府要对外投资政府设。谁乐意投,谁来设。如果设立投资基金,只要观念跟得上,法律上应当说没有什么障碍,根据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等都可以设。目前我们的管理以国有制为出发点,一竿子插究竟,对私人投资经营也想管住,实在没有必要。事实上也管不了,她们想去哪投资,也就去了。我们正在制定中小公司增进法,一般发达国家均有这样的法。其宗旨是鼓励、增进、保护中小公司,这将有助于排除目前的某些观

8、念和操作上的障碍。 贺绍奇:目前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我不太清晰。目前对民营公司重要的限制就是外汇上,由于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是不自由兑换,国家对民间资本限制重要是紧张外汇流失和资本外逃。 按照目前法律框架来解决,可以通过公司向外投资,也可以通过个人直接向外投资,但是如果是个人投资,投资资金就要纳入私人用汇管理的渠道,目前私人用汇的额度都是非常小的。 主持人:公司跨国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而市场信息相对于经济个体而言是不完全的。据理解,我们目前的公司在跨国经营中大多依赖于海外华侨提供信息或者是公司之间的信息传递,欠缺调节产业导向的法律规范。这样是不是加大了中国公司投资海外的风险呢?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

9、?史际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很重要的一种理念就是政府和国民捆绑在一起竞争、承当责任。整个世界贸易组织的精神的核心就是这样,发达国家的指引思想都很明确,政府要协助国民,例如国内不景气,民营公司经营有困难,政府就帮你打到外国去。我们从国有方面思考的多,民营这一块过去没有放在心上。我觉得重要还是观念问题。我们目前也开始有某些好的做法,外经贸部搞了征询协调机构,某些省市政府也要搞,任何人都可以来征询、投诉,涉及外国政府、外国商人,本地的公民、外地的公民或商人都可以来,规定你解释、解决投资经营中的问题。这是“入世”带来的好兆头,政府和老百姓真正捆绑在一起,中国才干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贺绍奇:国

10、外在中小公司立法方面,对中小公司扶助重要涉及如下几种方面:一是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进行投资和技术上的辅导;二是财务上的支持,涉及优惠贷款,信用担保和创业阶段税收优惠等安排;三是海外投资提供特别协助,特别是在信息、投资安全保障方面。 主持人: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正在蓬勃发展,对资金需求也比较多,是不是说,从政府的角度但愿我们的资本在国内来运转,或者说,我们的公司没有具有走出去的条件。 贺绍奇:重要紧张资本流失。这个问题反过来看,如果说投资者和私有财产权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内投资环境又好,总体上来说,事实上中国的发展空间肯定比国外要大。对于中国的公司来讲,中国提供机遇肯定要比国外要好。目前,中国诸

11、多的中小公司不具有走出海外的条件。如果国内的经营环境不好,国内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是不可阻挡的,这是资本的属性。如果说海外投资的确是发展公司的需要,这种状况下,就应当鼓励出去。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公司走出去或将外国公司吸引进来,各国之间存在着剧烈的竞争,竞争的核心因素是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这种竞争在发达国家之间也是非常剧烈的,那些被觉得是对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如德国、法国等目前都在向那些在投资保护力度强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学习,学习它们的长处。例如,欧洲大陆许多国家过去都不严禁内幕交易,自1989年后,普遍都制定反内部交易的立法,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都更加亲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上,怎

12、么发明亲投资者的法律环境是留住资本和公司家的核心。你要亲近投资者,让投资者感觉到你这里的法律对它是友善的,它的投资是安全的,这样它才干投资。反过来,如果我们中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局限性,或者我们对不同投资者采用不同的保护待遇,而不是提供一种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民营资本就会外逃。限制不也许是有效的。 在国内,如果我们经营者习惯于在依*特殊政策或者特殊人际关系来发展,经营者在存在普遍机会主义的倾向的投机环境下成长,在一种扭曲的法律环境下进行经营活动,而不善于接受法律的约束,不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觉得这样的公司出去之后还是会遇到对法律制度不适应的问题、水土不服的问题。 史际春:

13、对公司走出国门不要“卡”。如果政府把投资环境、社会环境搞好了,它肯定在国内投资,国内市场这样大,劳动力那么便宜,它干嘛要走。诸多外国的公司都把工厂搬到中国来了。它想到外国看看、闯闯,就让它去锻炼、积累经验嘛。没有这个过程,中国哪来的竞争力。你限制它到国外投资没故意义,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可以不管。珠江三角洲地区有些钱的老板“技术移民”了,但是人都在国内打拼。拿着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护照,那是她们给自己留的退路,一有“风吹草动”,她和家人就走了,资本固然也留不住。因此在相称长时间内,我们还没有能力也不至于要限制国人投资海外,致力于搞好国内的投资经营环境、法治环境和生活环境是主线,这

14、样它就不会真正到国外去。 保护投资者权益核心在“内容”亲近投资者不等于插手公司经营管理 主持人:发明一种亲投资者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吸引投资者的核心因素,目前的公司法尚有有关法律对中国公司走出国门有什么影响,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做哪方面的工作? 贺绍奇:公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公平、效率、透明的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这在我们国家事实上遇到非常大的问题,就像北京目前发生X社区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这个案例中核心问题就是:究竟谁是主人,谁是服务者,如何实现所有者与管理者利益在公司价值最大化基本上的一致?我要强调几点,其一,我们目前对经营者鼓励机制是不完善的,跟国际

15、规则接轨不要单纯地强调文本规则上的接轨,更重要的是我们在维护所有者的权益,或者在平衡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的法律机制上,我们跟别人相比,距离究竟有多远,在观念上和理念上与否把股东价值放在首位,法律与否为她们提供了充足的救济管道和的确的保障,而不是拿文本来衡量。其二,是从政府来讲,涉及行政、司法方面,要转变职能。对公司提供所有的公共服务是应当向全社会开放的,不能在各个公司之间搞差别待遇。政府应当是同公司保持一种合适的距离,对公司亲近应表目前对合法的权益提供有效保护上,而不是插手公司的实际经营事务,如协助公司推销产品或者做广告等。第三方面就是在我们政府监管上,应当明确哪些是政府要做的,哪些是政府不需

16、要做的。要避免一种是监管过度,一种是监管局限性的问题。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我觉得应当跟国际接轨,但在组织形式上,在制度的形式上,选择什么样的公司形式?我觉得应当在法律上留某些空间,让公司家、经营者自己选择。要不要建立监事会或董事会,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或者要不要独立董事等,要让公司自己有选择的空间。应当由它们通过市场的状况,通过自己的安排解决这些问题。某些好看不好用的东西,宁可无,这样可以减少成本。在公司设立资本制度方面,过高的规定是华而不实的。此后,可以考虑放宽限制,让更多的中小公司可以更容易进入市场。我觉得应当从这些方面体现中国的特色,特色不是人为臆造的,而是实践发明出来的。 史际春:与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接轨,应当是国内公司法的发展方向。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要发明切实保障投资者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那么公司法怎么实现中国的特色呢?我用一句特别土的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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