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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装保卫部综治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综治队队长主要负责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本岗位的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参与制定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收集重点人口资料,登记外来人员,要准确掌握信息,并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4、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知本队工作范围所涉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5、组织全队员工,认真学习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6、对本队员工违反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安全生产。7、在
2、日常工作中,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8、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汇报,配合事故抢救。考核标准: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考核。4、分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5、未按规定组织考核分管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负管理责任。6、分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按照公司、矿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分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服从抢险指挥部指挥,不参与抢救,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