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371 个风险点一、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1. 查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 查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 查核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 查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 查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 查核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是否按照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7. 查核以其他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 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 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8. 查核企业是否利用往来账户科目延迟实现或不实现所得应税收入9. 查核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如果有证据表明不 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不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 为负债。
10. 查核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11. 查核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12. 查核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13. 查核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 销售收入14. 查核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或退回,已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的,是否有购货方提供折让或 退货的适当证明,否则不得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 查核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16. 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 值)确定收入额17. 查核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或福利、利润(股息)分配、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或销售等其他 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不包括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 认收入如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属 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上述视同销售包括原外资企业18. 查核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客户赠送各种礼品、宣传品、与销售商品无关的其他商品 等(不包括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属于捐赠作为视同 销售收入,征收所得税,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劳务收入19. 查核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 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 作量确认收入20. 查核安装费、广告的制作费、软件开发费收入,是否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21. 查核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收入是否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2. 查核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23. 查核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收入,是否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24. 查核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 时确认收入25. 查核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26. 查核会员费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 行收费的,该会员费是否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27. 查核会员费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 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是否在整个受益期内分 期确认收入28. 查核企业提供其他劳务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发 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 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29. 查核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 额30. 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确定收入额三、转让财产收入(不含投资收益)31. 查核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32. 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 值)确定收入额33. 查核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34. 查核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的股权转 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为股权转让所 得,即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 性质的所得,即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 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5. 查核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 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以及2008年 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施行前(即至2010年11月 25日),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 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 在本公告发布后(即2010年 11月26日起),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一次 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 查核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 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 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6 号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 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37. 查核企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是否错误地确认为销售收入,如已确认销 售收入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 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 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 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 回的行为四、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减持收益38. 查核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是否按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 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应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 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计算限售股转让所得依照上述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 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39. 查核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并在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登记减持的,是否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 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40. 查核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 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五、投资收益41. 查核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即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 实现。
42. 查核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规定确认的投 资收益存在的税会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如: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 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 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但是,上述会计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超过部分,税法上 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且不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如: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 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 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 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此 外,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尚未分配利润,投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 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根据税 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税法确认的收入是被投资企业实际 决定分配的金额,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对被投资方未决定分配的利润仅因被投资方盈利而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 再作调增处理同理,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税法同样不予确认,应按会计上已冲减投资 收益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 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 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44. 查核是否有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收益包括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 免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 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六、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45. 查核企业的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 等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与会计上按资产负 债表日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之间存在的税会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如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 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可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 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46. 查核企业是否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混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或部 分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少征企业所得税47. 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确定收入额48. 查核企业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 入条件,并准确计算免税利息收入,有无将非免税债券利息收入混入税法规定:对企业和 个人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