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策情·意外和重大疾病安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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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策情意外和重大疾病安康保险”条款(该条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一、国策情意外和重大疾病安康保险投保范围保险费(元)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的计生失独(殊)家庭的父亲、母亲,年龄49周岁至75周岁(1936年12月2日至1963年12月1日期间出生)。120元/年/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批注1】50000一年疾病身故或残疾【批注2】50000重大疾病50000【批注1: 残疾赔偿金需按照相应残疾等级计算,最高上线为保险金额.如果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三级对应支付比例为50%.则实际应得赔款为5000050%=25000元】当发生多项保险责任,同时出现多项赔付

2、时,以保险金额最高项为上限赔付,不重复计算。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和身故,保险金额最高赔付上限为每份50000元。按残疾比例赔付残疾金的,一年内因该残疾又转为疾病死亡的,将给付差额保险金再次给付,最高限额为50000元。【批注2: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或初次被确诊重大疾病,.实际理赔时按照最高项核算理赔金,即以50000元为最高上限。】意外责任释义: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批注3】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批注3: 由人民银行下发,全国执行统一标准.残疾评定必须在指定山东荣军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

4、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批注4】【批注4: 根据残疾比例表规定,例如上肢评定残疾为三级,下肢同时被评定为二级,则按照相应等级同时赔付,最高赔款上限为保额上限.如果残疾发生在同一位置,则按照较高的一项支付赔偿金】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A、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C、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D、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E、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F、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G、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H、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I、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J、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K、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L、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M、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N、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疾病身故

6、或残疾责任释义【批注5】: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的无观察期)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批注5: 对投保前已患有严重疾病,属于非健康体投保的,不在赔付范围之内.但对于投保前之前本人不知情, 在观察期之后初次被诊断出的疾病,可以理赔.可以通过调查医院诊断记录判断是否投保前患病.对续保的,不受本约束】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无观察期)因疾病身故或残疾,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额全数或给付相应残疾比例对应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A

7、、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C、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D、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E、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F、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G、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重大疾病责任释义【批注6】: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发生并县级以上公办医院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

8、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批注6: 对投保前已患有如下重大疾病之一,属于非健康体投保的,不在赔付范围之内.但对于投保前之前本人不知情, 在观察期之后初次被诊断出的疾病,可以理赔.可以通过调查医院诊断记录判断是否投保前患病.对续保的,不受本约束】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9、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重大疾病保险责任释义: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10、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11、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

12、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

13、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 肝性脑病;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

14、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持续性黄疸;2. 腹水;3. 肝性脑病;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

15、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眼球缺失或摘除;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 视野半径小于5度。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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