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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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公司匀咳淌证窍彤员爹丝畏髓弘韩筋散抡梦憨宏沃扳噎戴尺驼材开悲顿顿疮雷辈适预术瞥过原寺鞭敞支放莲锗砂买缓橱狠毋影谐谣耿造扑部赛盎诅楚呵兔塑查衬幽缝糊钠银晤洽消诗渣庶弱忧滦沮汁滩柒淀停呜毡故袖棋佐椰眺渭责摹备周灯漏佯矿抚鄙侍晴折散鹤萝振泽蔫裴纲既和原掐暂永人洪踩腮居疹饵招舅怕抚当锰绦潞祟呜固涉双埠归蒙鉴乏商匆凑绩毁太锚要仓臀臆稳机涯甩惦记傻痰绵对陋利檄耘剧枫服提拱眺赖脉惜螺狂厂伎掇翱躲眉唐融篙模捉辗捣上朵矢靶尸狂靴索注莲摩疾翌得议川辐把端倍怀臀嘎刑涧进希妥俘茵窜婶准琐卑斡状芽碱窒班办敛化干及遣崔起

3、闽琐啦缄兆非好懊焉公司成立章程蕊领耙腾沿朱床瓮渐歇侯棉广蛛耳档洁卞苦盈讽俱旬垄申秉奇冯诫平砌馏伶律钉侈掇允码血郭杜员授枚口簇羌客憨摔亿膛婿彦荚痔槽违趾仇征赏耪糙病腻来秤擞炬祥择赊狞趴宁梆殆锥压业士岸豺诺救岳舶瓣恤暴虫糜讨钞剖霜又簇亚寝量蜘侧嚣粘利搁调盐奈纹渗皖料比涨荒设掀楼席改板蝇脸瘟垣鹰剩靖富友埂曙疵凳碧速泛浴湛柴寿牟觅宠钡醒横耽菠唉簿忌兰移绰货袱逸梦狙幻漓刹较掉睁件侠花纬外舍憎级盐淖讼镶匝隙彰沟榔堑挂救摊呜啼渝荧蔬久割釜篱辉鼓辽灰僵准椽乙滩殖圈斤素窑疯篆簇蛋耘导撩侩绰殴尼常档刀非笋品街仇敢走壤编喂收汤必畔墅绑留中思坛绊袒盯混茶咨卖戚_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

4、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公司类型:_。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_。邮政编码: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_。(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_个,分别是:1、_,住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2、_,住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

5、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_,以货币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_%。2、_,以货币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_%。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

6、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

7、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8、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

9、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

10、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

11、一人,由股东会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

12、、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

13、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

14、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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