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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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规定第3.2.1条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3.2.1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表3.2.1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建筑物二级严重一般的建筑物三级不严重次要的建筑物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3.2.2条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使用阶段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份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第3.2.3条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2、表达式:丫OSWR(3.2.3-1)R=R(fc,fs,ak,)(3.2.3-2)式中丫0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及以下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计算;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在抗震设计时,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丫RE;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可另增减一个附加值。公式(323-1)中的丫OS,在本规范各章中用内力设计值(N,M,V,T等)表示;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尚应按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考虑预应力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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