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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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效力 近几年,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农民因为土地问题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的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在审理查明后发现,此类案件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所引发的。下面就以笔者遇到的一个案例来举例。 原告幸某向法院起诉,由于原告父亲赵某吸毒屡教不改,1998年父母离婚。xx年其到山东和母亲生活。xx年元月17日戒毒所打 告诉原告,其父亲赵某病危。在安葬了赵某后,原告来料理家里的承包田地,才发现位于田坝田的1.7亩承包水田被被告侵占。原告以停顿侵权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排除妨害、返复原告家庭承包土地1.7亩。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

2、告李某与原告的父亲赵某于xx年7月3日签订了一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赵某将承包的田坝1亩田终身卖给李某,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赵某应在十日收完谷子后将田交给李某。双方还约定如有一方不履行此合同,应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处违约罚款伍万元整。xx年9月5日,被告李某用水泥及石头将田坝田的土埂加固,支付施工费用9500元;xx年10月2日,被告李某将田坝田进展平整,支付平田费用1600元;合计11100元。 在这个案件中,经过合议庭合议,最终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应将赵某户所承包的田坝田(以实际面积为准)及持有的赵某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原本归复原告幸某。在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

3、上,合议庭出现了分歧,意见分两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原告的父亲与被告李某于xx年7月3日签订了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属于法定的.流转方式之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

4、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而在本案中,被告李某虽提交了作为本案争议流转土地发包方证明书,欲证实其与赵某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系经过发包方同意。但该证明书中所载的证明内容为“同意赵某把田坝两丘田转包给李某”,使用的是“转包”一词而非“转

5、让”。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与转包虽均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但却不系同一个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第三十五条,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

6、缺乏一年的除外。 在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合同书中所表述的内容来看,出现了“甲方将甲方的田坝一亩田终身卖给乙方”的表述,从字里行间来看,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所确定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四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本案被告李某与赵某之间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属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予转包这两种方式在法律所设定的条件上,是不一样的。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这一条件,是鉴于承包人在经济上、风险判断和防御上以及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并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生存意义之考量,为保护农户的生存利益而对转让作出的必要限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7、人合法权益,防止农户轻率转让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影响社会稳定根底上做出的规定。发包方在同意转让之前还须对合同进展实质审查,审查内容是承包方是否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只有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发包方才能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这是一个严格的审核责任。 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的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发包方的同意是一种审批权,不经审批不能推定其同意,认定发包方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如何正确理解“法定理由”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

8、法第33条和第41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包括:转让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的;转让合同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那么的;受让方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受让方没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之父赵某之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因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同意,是无效的。此外,双方能否约定“终身”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二轮土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转让的期限超过了承包期的剩的期限,超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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