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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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机关印章管理制度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二级机构: 为加强省联社机关印章的管理,确保用印方便、安全,现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省联社党委印章、省联社印章以及省联社党委办公室、省联社办公室印章的保管、使用;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办事处印章的刻 制和颁发,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印章管理工作。第二条 省联社制发内设机构和派出办事处印章时,以办公室名义正式向有关 单位、部门发文通知启用印章。第三条 各部门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专题报告函件,以省联 社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外出参加各类活动或联系工作需以省联社名义 出具的介绍信,及其他需要使用联社印章(含党委印章)

2、的证明、函件等,都需填 写信用社(银行)印章使用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交办公室主任审 核、再报省联社领导签批,方可用印。需要使用党委办公室、省联社办公室印章的,也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逐级 核批。属一般事务往来,不涉及经费、财务、合同等重大事项的用印,可由办公室 主任核批。第四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套印公章的用印,按规定程序核批后,由经办部 门派专人携带印模(用印时从机要部门领取)前往主办单位指定印刷厂监督使用, 胶印用印模视同印章使用,用毕及时送回机要部门登记备查。第五条 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奖状和证书等上面盖 章。严禁印章保管人员越权用印或私自将印章转交他人保管或使

3、用。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使用红色印泥,要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或 单位名称等文字,不要歪斜更不能倒印。第七条 省联社各部门的印章由相应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需经部门负责 人签字,方可用印。需要移交他人临时管理印章,应在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各部门印章不得用于对外行文,不得用于涉及经费、财产、合同等事项。第八条 印章必须存放于具有防盗、保密功能的铁皮柜内。第九条 印章一般不得带出机关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外带使用时,必须按规定 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并特别报告省联社主要负责人同意,有关负责人和印章管理人 员一同携带、使用,做到章不离身,确保安全。第十条 省联社(含党委)及省联社各部门印章如丢失,应立即向办公室报 告,由办公室从速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立案侦察,并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刻制 与原印章有所区别的新印章,并在一定范围内声明遗失的印章作废。第十一条 省联社机关党委印章管理由机关党委负责。省联社财务印章管理办法,由财务会计部另行制定,并报经省联社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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