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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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现场安全 文明管理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 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严格要求:凡是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安全文明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和群治群防制度.第四条 本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 他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 证安全文

2、明施工,依法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本单位在开工前严格审查以下单位安全事项:应检查参建各 方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各方严格遵照执行.第六条 勘察单位负责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满足工程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的需要第七条 设计单位通过精细设计,保证设计文件满足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的需要。第八条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 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第九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 工目标的实现。第十条 本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所有人 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安

3、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第三章 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及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保证安 全施工措施的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本单位有权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本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第十三条 本单位应明确招标代理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对安全文明施 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写入招标文件。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经费的 使用.第十五条 本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摸清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工 程、地下管线等的分布情况,并对有关单位进行交底。第十六条 本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专项方案

4、 要认真审核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给予审批.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 监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文明监理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接受劳动、安 全、文明、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指 导和监督。第四章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提供的勘察文件要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 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 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

5、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 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予以注明 ,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建 议.若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 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本工程的安全保 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满足现场安全施工的要求,审核后并及时进 行审批;施工期间,监理人员须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措施中的各项 要求;监理

6、单位须与代表政府的安全检查部门进行合作以保证职工安 全和健康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监理 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 停施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要 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强制 停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工地现场应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安全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方面的职责。第二十四条

7、各参建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为促进现场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除合同约定的部分分包 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分包.施工单位依法进行 分包的,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 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落 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保 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 任,要建立健全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及

8、专 业分包单位,严格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建设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并达到合格要求。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的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要编制专项安 全技术措施,同时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安全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施 工现场专业性较强的单项工程,(如:临时用

9、电工程、脚手架工程、土 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模板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 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 督.对于前面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 程、大型构件吊装工程、30 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 案,施工单位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要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 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

10、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施工现场 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 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要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即季节、气候的变化,在 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总体现场布局编制各自的施 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作业区分开设 置,保持安全距离,并划分管理责任区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安排 保安昼夜值班。办公生活区建筑物应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要有 产品合格证.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要

11、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 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宿舍要牢固、防火、通风、保温、美观。宿舍必须设单人床, 禁止设通铺。宿舍要有职工存放个人物品的空间,纱门纱窗要齐全, 地面要硬化处理,冬夏季要有防寒保温隔热措施.施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文化教育管理,对职工进行三级安 全教育。生活区、办公区要按规定设立阅报栏、宣传栏、黑板报,建 立职工学习活动室,添置娱乐器材,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四周采用装配式彩钢板设置封 闭围档,围档必须牢固、稳定、整洁、美观。工程建设采取楼体全封闭式施工 ,围护封闭用密目网必须挂 牢,保持整洁。施工现场基坑开挖,四周临边必须按照

12、标准设置防护栏和挡水墙,护栏必须统一刷红白相间的警示色.楼层临边防护也必须刷成红 白相间警示色。场区内道路要坚实、平坦、畅通,并派专人进行经常性保洁。 临时给水管线要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临时排水要自成系 统,在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附近及其他机械设备冲刷处设沉淀池 , 保持排水畅通。物料和构件按照现场平面图的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并设置标示 牌。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各工种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剩余材 料、包装材料和料具要及时回收,建筑垃圾做到每天清理,现场设垃 圾池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及时外运出场。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 要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减少施工期间对空气的污染。 同时

13、,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危害和 污染。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 线等,要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 防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用 水、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蓄水池、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利用临时通道设置消防车 通道。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管理,按规定 给施工人员配

14、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施工单位要向作业人员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 危害.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的 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四条 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 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15、件必须有专 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塔吊、客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施工设 备,进场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安装前编制并报审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 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要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施工单位自施工起重或垂直运输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要置于或者附 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

16、置.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第三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包单位在该应急救援预案框架下建立自 己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汇报建设单位。同 时根据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及时、 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条 重视天气预报,做好雨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 现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雨水或气象灾害的预兆时,立即采 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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