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劳动合同续签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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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一大亮点是鼓励稳定的劳动关系。该法明确: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标准按3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 12年。(一)哪些情况下续订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2、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 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此,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与员工已经连续 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若企业向员工提出再次续签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只要员工

3、同意续签,就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若不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之日起,企业就必须支付2倍工资。(2)对于在企业已经工作多年的员工,企业应当注意,尽量不让其连续工作年限达到10年。若员工连续工作满 10年,只要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便必须与其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逾期不续签,后果很严重在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尽早作出决定。企业若不想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即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如果企业既未和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又未即时办理终止手续,则很容易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再想解除劳动

4、关系,就需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在特定情况下,还需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支付2倍工资。对此,企业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尽量使手续完备,避免产生纠纷。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5条的规定,若有以下情况,企业必须续订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回

5、放】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1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今日思考】(1)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解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

6、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 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 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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