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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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XX年9月20日,我和方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同年9月22日,方某向我交付了汽车一辆,我支付了价款17万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内共同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同年11月15日,双方共同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我将该辆汽车交罗某使用,共获租金1万元,方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我将这1万元交还给他,我拒绝。请问:这1万元租金应归谁所有王某王某: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分析,该笔租金应归你所有。具体理由如下:租金(即汽车的法定孳息的一种)所有权的归属关键在于确立汽车是否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据此规定,在XX年11月15日之前,你和方某虽未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但在9月22日方某已将该汽车交付给你,故9月22日至11月15日期间汽车所产生的孳息1万元租金应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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