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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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2015年3月,成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确定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各级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中顺达公司”或“公司”)公司住所:*。第三条 *股东由下列人员组成(排名不分先后):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男 *男 *男 *男 第四条 *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五条 *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的宗旨是:

2、“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高效、诚信服务”。充分发挥*在房地产估价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坚持服务客户、信誉至上的经营策略,将*发展成为具有较大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房地产估价、建设用地评价、农用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等专业机构,为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第八条 *依法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地承办地产评估、评价、咨询和代理等各项业务,其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的经营范围(1)国家出让、出租或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资;(3)房地产转让、抵押、

3、保险、设典、租赁; (4)新建、改制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房地产评估;(6)农村房屋(集体用地)拆迁补偿; (7)房地产继承、分析、合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事项;(10)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开发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经济评估的编制;(11)竣工结(决)算编制和审核;(12)宗地地价评估、地价咨询、基准地价评估。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能够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第十条 *承办上述业务,严格遵守有关专业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如

4、下:姓 名出资数额(万元)占股比例(%)出资方式* * * 货币* 合 计 第十二条 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本章程签字后,经过结算清楚在15日内将认缴的出资存入公司账户,各股东的出资由公司向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或收据方为有效。如未能及时缴付出资,追溯至本章程签章之日算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截止2月。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应严格按照规定。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必须经全体股东会议根据表决权规定过2/3表决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会议根据表决权规定过2/3表决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因股东相互转让其全部

5、出资引起股东人数减少时,股东人数最低不应少于两名。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股东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国家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一定执业能力,并具备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2、不在其他评估中介机构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的权益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第十七条 *的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进行买卖、借贷。以及股东在未经公司特定容许的情况下代表*与他人进行买卖、借贷等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十八条 *存续期间,各股东的出资、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名义取得的

6、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财产,由股东共有并为*经营使用。各股东的出资及所积累的财产,可以继承,继承人由股东本人确定,不能确定的,依照国家法律确定。第十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 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 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三)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加和转让的注册资本;(四) 公司终止时,依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五)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应提前三个月向*股东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提出转让之日起前一个月份的相关权益予以清算;(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股东须承担以下义务:(一) 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二)

7、按期交纳所认缴出资;(三)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 股东从事超出本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范围的业务或超越内部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或因本人的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股东本人承担;(五) *登记成立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出资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股东一般在出资三年后可以提出退股(三年内个人不得提出),但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股东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股东大会决议对当事人做出退股处理。(一) 出资人死亡;(二) 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被吊销估价师资格或其他相关执业资格;(四) 股东在出资中的权益全

8、部被人民法院判令执行;(五) 股东没有实际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章程的有关规定或因犯错误被公司开除。第二十二条 股东退股时,应分享的权益可经过协商以现金或实物偿还,应承担的债务全部以现金弥补。股东退股后,对后续发生的退股前与其本人直接相关的*赔偿事项仍负有责任。股东因违反公司规定、犯错误公司决议后被开除,只退还股金本金,如有债务应从本金扣除。第二十三条 股东在*批准成立起三年内,除出现特殊情况或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情形之外,未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通过不得提出转让出资,要求强行退股的,只支付股本金并按规定由退股人支付出资金额25%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过程中,根据业务发生的需要

9、,可增加新的股东。(一) 新股东应具备的条件:1、 取得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或其他资质证书;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录;3、 能够承担股东的责任和义务;4、 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5、 *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二) 吸收新股东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在*工作时间较长的人;(三) 新股东产生的程序:1、 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两名以上股东联名推荐;2、 由股东会认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后,方可成为新的股东。(四) 新吸收的股东具有与其他股东同等地位,并对其出资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 新吸收股东,原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

10、新股东的出资额及权益比例。第五章 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 *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各项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各项事项;(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作出决议;(九) 对股东增资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

11、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十二) 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监事提议召开。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对于以下事项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二)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三) 修改公司章程;(四) 股东退出转让出资或新股东加入和出资额;(五) 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六) 重大财务支出(单笔单项支出5000元以上)。第二十九条 股

12、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条 股东会所议事项由执行董事提出方案,并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会议,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第三十一条 *暂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 股东临时担任。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临时董事首期执行时间为半年,半年后召开股东会进行执行董事选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暂定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四条 *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13、 对执行董事、部门总经理担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董事由 股东临时担任,半年后召开股东会进行监事选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暂定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五条 *设经理,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本公司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各部门员工;(六)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14、;(七)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由 股东临时担任,半年后召开股东会进行监事选举,经理每届任期暂定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公司人员承担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协议书。公司对估价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定:(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 遵守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三) 严格保守业务秘密;(四) 实行回避制度;(五)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六)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八条 *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公司管理运作的基本规范:(一) 行政事务管理制度;(二)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三) 人事管理制度;(四)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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