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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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 政府公共效劳第四章 标准政府监管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 监视保障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开展,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老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 任 追究的原那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开展的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 协作、 高效、廉洁的效劳理念, 制定优化营商

2、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 老实守信、 重商护商 的营商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效劳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 市 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 政府支持、 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3、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 体 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 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 建 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聚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 ,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效劳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 询 效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 书面问答、 在线访谈、 专家解读等 形式 ,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工程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 以及有关标准性文件进展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

4、政府购置效劳等方式, 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效 劳和职业技术培训。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开展时机平等 的 原那么, 依法化解各类纠纷, 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 创 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那么,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 营 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 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视, 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 好 气氛。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

5、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受 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自 主权 ;法律、法规未制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 明确制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 开 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制止公布、 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制止在市场准入、 融资信贷、 招标

6、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 法 权益。不得制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制止、限制外地商品、 效劳 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工程建立运营标准和监视管理要求明确、 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拟充分的,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 定外, 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允许符合 条 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第十七条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 合 同、协议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 由, 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 当责 任。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 制 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标准性文 件 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展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开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 地方 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市

8、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标准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 平、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 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 作日 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 格 资质变相进展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 依 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 动 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

9、求市场主体提供。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效劳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 环 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 )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 )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 )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展标准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效劳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标准全 省 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效劳效率和水平。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

10、南体系建立主要包括 :(一 )制定现场管理、 基层平台建立和办事事项、 办事指南等标准, 标准和简化效劳流 程。(二)制定窗口建立、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平安。(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效劳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视检查方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五)制定事项编码规那么、业务协调标准、效劳测评标准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 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标准,标准综合行政执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效劳工作重点,采取 简 政放权、标准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效劳市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

11、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效劳提供必要的条件, 主 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效劳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效劳质量和水平。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 方 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 等 根底设施的规划和建立,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 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 共效 劳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效劳水平,减少涉 企 经营效

12、劳性收费。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 关 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效劳的工作制度, 将效劳标准、 资费标准 和 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 向用户提供平安、方便、 快捷、 稳定和价格合 理 的普遍效劳,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承受不合理的条件。制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效劳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 集、披露、使用和管理 ,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 查 询效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13、在行政管理、 公共效劳、 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 信息查询环节,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 用 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考。 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 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工程,可以指定政府负责 人 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效劳, 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工程报批、 建立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和 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 应当以书

14、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 因 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 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 公开,承受社会监视。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 ,扩大业务规 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标准融资担保收费标准,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 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开展前景的小微企 业 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效劳本钱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

15、本钱。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 业 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措施, 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效 劳。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立,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为 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效劳,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加 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

16、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 政 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鼓励 保 障机制, 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 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 在医疗、 社会保险、 住房、 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 补助等政策支持。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落 实财政补贴、 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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