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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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和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坚决确保全县广大师生生命健康安全,坚决打赢全县教育系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阻击战”、“攻坚战”,县教育和体育局与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签订本责任书。一、工作内容及职责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各学校(幼儿园)一把手任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各校(园)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教职员工全员参与。召开安排部署会议、工作调度会议,逐级签订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2、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本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

2、件工作制度。建立本校(园)疫情防控工作台账,师生疫情防控日排查台账等。专门为每名师生建立疫情防控档案,做到“建档立卡”、“一人一档”。3、全面细致摸排。对校(园)师生疫情防控开展全面摸排。特别是对有发热症状、无发热症状但有疫县接触史、既有发热症状又有疫县接触史的重点人员,做到底数清楚,坚持日报告、零报告。4、强化防控措施。坚持家校、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县疾控中心、县医院等各部门联防联控。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理整治校园环境。对疫情排查的重点人员,安排专人专班密切关注,做好晨、午检和因病缺勤、缺课跟踪工作。5、保障物资储备。配备数量充足的口罩、测温仪、体温计、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

3、疫情防控物资规范使用,有效使用,最大限度满足疫情防控需要。6、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假期和工作期间,领导在岗带班、双人值班制度,切实保证值班电话和校(园)领导_小时通讯畅通。对涉及本校(园)的疫情,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置,确保不发生涉校涉生的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7、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明白卡等宣传途径,提高防控知识知晓率,增强师生防护意识。二、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

4、、谎报及发现疑似病例处置不规范、不科学、不得当,导致疫情传播蔓延或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三、附则1、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接到上级部门解除相关疫情的时间起,本责任书自动终止。2、本责任书一式_份。县教体局和各校(园)分别保存。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

5、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

6、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

7、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8、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_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

9、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被许可人

10、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11、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_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2、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_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_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_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

13、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第三章运营服务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14、;(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

15、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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