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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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 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标的物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1、甲方所转让标的物坐落于:()、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府集用()字第 号、东府集建()字第 号,房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面积登记为 平方米,用途为,该标的物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 / 月/日至/年/月_/_日止, 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2、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标的物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标的物 第二条【标的物产权现状】甲方保证对转让的标的物拥有合法、 完整、无争议的处置权,并且

2、不存在司 法部门对该地产采取的查封、冻结、留置等限制权利的措施;未办理他项权利登 记;不存在尚未解决的第三人就该标的物提起的诉讼和权属争议。 若本次转让侵 犯到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第三条【标的物租约现状】该标的物所附租约现状为第 1项:1、该标的物没有租约;2、该标的物之上存有租约,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乙方。第四条【转让价款】该标的物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双方同意,该转让标的物不以面积计价,实际面积与约定的面积有差异 的,双方对转让款均不作调整。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于签订本合

3、同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第六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 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按照累计应付转让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转让款。第七条【转让标的物交付】1、甲方收到所有转让款当天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履行下列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水电过户手续;将土地使用证原件等相关证件交付给乙方收执。2、转让标的物在交付乙方之前的所有应缴交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 社区收取的道路建设费等使用费、管理费

4、性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转让标的物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及收益由乙方承担和享有。4、在转让标的物交付之后,乙方的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前,因转让标的物的占有、使用而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或他人对转让标的物提出任何要求,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包括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5、在转让标的物交付之后,有关部门对转让标的物进行征收、征用或拆迁 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该补偿。第八条【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交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 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

5、的全部转 让款,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全部 转让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产权转移登记】鉴于该标的物暂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待国家法律法规或东莞市的政策可 以办理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甲方逾期协助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税费承担】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牛的税、费。第十一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 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 同为准。第十二条【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合同数量及持有】本合同一式 三份,甲乙双方各执,见证单位留存一亿 均具同等法律 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约日期: 2017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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