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材料的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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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来源1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2003年在买了一套房子。在,何某与歌厅小姐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某将在的房子赠给了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某的追认。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2、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来源2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与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

3、(1)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答:(1)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被告人某,女,30岁,系被害人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某头上猛击,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

4、准备的。试问:(1)被告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答:(1)被告人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某为其舅父

5、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6、。 4.被告人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试问:被告人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答:被告人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5.被告人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

7、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答:被告人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

8、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

9、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7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5万元为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

10、,分配时原则上均等。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

11、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12、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

13、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某、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某使用,农药系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某、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答:(1)

14、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3)没有,因、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残留有农药的情况。(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分给每位教师各两,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奖券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

15、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有1中2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并向丁言明此3奖券归他。(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11.王甲和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与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给乙打,称其在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乙的同事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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