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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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治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治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打算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展健康体检。 2.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展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3按照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品种对在岗职工进展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4工人因各种缘故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展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

2、保存。 3、健康检查中觉察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按照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3.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觉察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缘故,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3.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觉察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施行告知和保密制度。 4.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4.2健康检查结果要施行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别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工程本钱中,施行专款专用。 5.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打算。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施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5.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6.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材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丧失。 6.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6.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回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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