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83220711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7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wd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开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遥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那么,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

2、婴保健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展医学检查。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以下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

3、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制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一条承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4、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方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遥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安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展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

5、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安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疑心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疑心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展产前诊断。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安康的。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

6、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承受免费服务。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受医学检查。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展体

7、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展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历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五章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

8、母亲和婴儿安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开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设医疗保健工作标准,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9、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展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以下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10、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 根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展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第七章附 那么第三十八条本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

11、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局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展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第三十九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已于2002年9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安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标准产前诊断技术的监

12、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二条本管理方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展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工程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第三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那么,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展。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卫生部根据医疗需

13、求、技术开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 根本条件和人员条件;公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标准;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展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展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展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4、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视管理。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根本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九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 根本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第十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三)可行性报告;(四)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