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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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论文摘要: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遵守法定的行政 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中重要的 一项原则,定义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 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经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一 原则中,何为一事、何为再罚等的理解存在较多分歧,在操作过程中 也遇到了若干麻烦,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有的存在重复处 罚、多头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文运用我国有关法学理论,并结合行政 处罚案件中的具体实践,对一事不再罚原则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和研究,并提出了先罚有

2、效,后罚无效、择一重罚从重处罚等解决问 题的方案,冀求以此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裁量有所帮助。关键词: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 重复处罚 多头处罚行政执法适用与裁量一、一事不再罚的起源及含义(一)一事不再罚的起源一事不再罚的最早起源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其是由古罗马共和 国时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演变而来。一事不再理即是对于当时法院一 审终审所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 再行起诉和处理。这个原则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目的 在于防止难以执行和明显不公的情形出现并防止法院对同一案件以 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以及法院对同一犯罪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重复定罪并给予刑

3、事处罚等。二是认为一事不再罚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 禁止规定,这条规定后来被德国的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 本宪法(第39条)所继受。它是指任何人不能因为一次行为受到 两次以上的刑事处罚,最初只是适用在刑法领域。后来,随着社会的 发展,各国政府的行政管理目标和理念发生了转变,更加注重控制政 府公权的扩张,因而从管理性政府发展到服务性政府,保护公民的合 法权益成了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为了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西方国 家行政处罚领域也渐渐引用了一事不再罚的立法理念,主张对于同一 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或不同的行政处罚。(二)一事不再罚的含义理论界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一事不再

4、罚原则的理解存在不同的 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于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 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对于违反行政 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一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 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即一事不 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 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 范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罚处罚并 不排除违法者还

5、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 一次行政处罚,已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再实施处罚。一个违法事实 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范,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由几个 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先行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 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第四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 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它要求,已 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 再受处罚。(三)一事不再罚含义的分析对以上观点的简要分析如下:观点一:将一事不再罚绝对化,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解决一种

6、 行为在违法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情况。若按照这一解 释,某一行为在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将重罚吸 收轻罚规律加以运用,则其就不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这也 与行政处罚法总则中的一种法律不能代替另一种法律责任原则相抵 触。观点二:虽然没有抵触相应原则,但在实际中容易造成多头处罚、 多头罚款的现象,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数 量的增多,同一行为被处罚的现象及次数将不断增多,会造成行政相 对人不堪重负,而且,不同行政机关的多头处罚也会必然缩小市场主 体的活动范围,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及稳定发展。观点三:考虑到同一违法事实同一理由的违反同一

7、法律规范和实 施处罚的主体,有其合理的之处,但其忽视而了不同行政机关可否基 于同一事实,但不同理由(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予以分头处罚的现 象。观点四:则没有注意到违法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可能违反多种行政 法律规范,引起了多个违法事实的现象。综上分析各家观点,争论主要在以下三个问题:(1)何谓同一违 法行为,即对一事的认定;(2)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3)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 法行为,可以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通过对这 三个争论点的进一步论述,不仅能够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 围,也能更清晰的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所在。二、一事不再

8、罚的适用(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其一,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对于行政违法的标准,在不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规定极不一致。有的规定相对人 在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即可以处罚;有的除违法行为外,其行为还必须 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处罚,有的规定除有违法行为外,相对人在行 为时,主观上还须有故意等。总之,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于 什么是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需要按 照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去判 断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主体基于同一事 实和理由实施的一次性行为。在

9、这里,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 事实,它既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多个违法行 为。从法律后果上看,同一违法行为有四种形式:1.一行为违反一 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2. 一行为违反法律规范, 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3. 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 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4. 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 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前两种情况称之为纯单项违法行为,后两 种情况可称之为同一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纯单项违 法

10、行为,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同一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仅 适用纯单项违法行为,不应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纯单项违法行 为因其行为只触犯某一法律规定,故只能受一次行政处罚,无论是单 处还是并处。当前,对同一违法行为,数个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情况 较多,不利于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导致滥施处罚可能。正 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情况下,一个违法行为,则只能由一个 行政机关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即这 一情况是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 处罚,也就是规范竞合。这种情况由于立法的统一性不够造成的。随 着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和立法质量的提高,这种

11、现象应当避免。至 于根据哪个法律规范,给予怎么样的处罚,应该按以下规则办理: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者关系所反映法律规范规定不同受罚 行为构成要件之间逻辑对比关系。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即当特别法 在处罚上轻于普通法时,应适用普通法,这样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目 地,体现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2、新法优于旧法。当行为所违反的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属于同 一个效力等级,或者这些法律规范在规定受处罚行为构成上不存在属 种关系时,行政主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对违法行为 予以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 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如违反许可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一个行

12、为往往触犯数个法律规范,应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处罚。为保护当 事人的利益,唯一限制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得同时进行罚款处罚。 除此之外,可以进行其他的行政处罚。其二,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认定。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根本在于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最终如何认定,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该行为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 实施处罚的,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这 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被查处是很清楚的。 如果要排除曾被查处的可能,举证责任在该行政机关;二是该行为可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查处,那么甲机关是否给予了处罚?给予 了何种处罚?乙机关则可能不知道。而

13、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过处 罚,是当事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有利证据,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 阶段进行了告知,违法行为人应及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具相关证 据材料,如果当事人不就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 辩,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视为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未曾 受到过行政处罚。这个问题如果在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提出的话,举 证责任应在当事人,而不在行政机关。其三,关于两次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 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一个 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某种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再 如,一行政主体已对

14、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 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 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纯正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立法 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条竞合引起的一事再罚是相当典 型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 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 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 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妇女卖淫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 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 违反,又违反国务院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关和劳 动

15、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所以行政权力的交叠,同一违法行为往往 会因为不同的理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处罚。即如前所述 的同一多项违法行为,而这些情形则不应视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 则。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种有7种,其中罚款是各行政执法 机关所公有的权力,也是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为了防止重复处罚和 多头罚款,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上仅限于罚款。该法所以对其他罚 种不作规定主要是因为其他罚种不太可能在适用上出现重复,或即使 出现重复也不太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际上的意义,如警告。(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情形1、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不当, 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被

16、上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 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据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2、行政处罚的并处。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规规定, 该法规规定同时施国主体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罚款,罚 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亦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3、行政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 中,规定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给予一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行政 主体可以改施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情况也不属于一事 不再罚的范畴。4、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人,由主管行政主体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 手段。这时的罚款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 义务,不在于惩罚违法者,可以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一并适用,而 是这种罚款还可以连续多次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5、行政处罚中的专属管辖。行政处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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