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和新准则会计课税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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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从形式上提岀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则,但课税原则的思想、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体现在若干条款中的。贯彻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则,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要按税法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强调编制企业 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它是从原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演变 而来的,这些要求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课税原则既有相通之处,又存在一些差异。一、可靠性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

2、容 完整。企业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和损失的内容都必须 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如果是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真实可靠性是所得课税的前提条件,在 收入的确认方面,企业的收入必须是全面、完整的;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形 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岀才允许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能力。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也就是说,所有和申报纳税相关的交易 或事项必须已经实际发生,要保证收入和支岀的数字准确、 资

3、料可靠;对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不能估计或预计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很大的漏洞,就是虚假发票和虚假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包括假发票真开、真发票假开、虚报人员工资、虚报物料消耗等等。另 外,设立假账、少计收入、多计亏损、虚报财产损失等现象也广泛存在。所以,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和会计管理需要加强的共同方面。二、相关性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 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岀评价或者预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岀才允许扣除。企业所

4、得税 的相关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和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即和纳税人取得收 入无关的支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岀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赞助支岀、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岀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 等;第二,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支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岀、健身 费用、家庭消费等。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岀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 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所以,虽然都被称为相关性,税法的相关性原则和会计准则的相关性要求的内容是不同的。三、可理解性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

5、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 和使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可理解性的规定,但税法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讲都应是可理解的。四、可比性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 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 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 一致、相互可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规定的应纳税额,对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 的申报和缴纳数,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负担,都具有可比性,这可以使用于

6、企业纳税评估。五、实质重于形式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所得税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 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应税所得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 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 核算和反映。例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如果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

7、同 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销售实现,应当确认应税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已将商品交付购货方,销售也 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应税收入。再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 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 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 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在税务处理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 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允许企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另外,企

8、业的某些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可能是符合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但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要按照其实质内容来判定是否符合税法的精神,不符合的要进行纳税调整,有偷税动机的要给予处罚。例如,某私营企业主支付的人员工资中, 有以其女儿姓名支付的工资, 但其女儿只有3岁大,即使支付的工资符合计税标准,形式上没有问题, 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为没有经济实质,实质和形式不符。以上是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共同方面。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会计准则的要求有更深的内涵。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

9、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是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依据这一条款,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避税、节 税安排,实施有效的反避税。六、重要性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重要性的原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 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 税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 免税。七、谨慎性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 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10、。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的 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商品降价、售岀存货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者返修等经营风险和不确定 性进行会计职业判断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预提费用等,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岀才允许扣除;第十条第(七)款规定未经 核定的准备金支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八、及时性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纳税人要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必须及时确认,成本、费用和损 失必须及时扣除

11、。因此,及时性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共同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基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包括公司)。对比二者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差异:(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

12、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包括公司),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

13、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 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而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 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三)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 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

14、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 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和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和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 不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

15、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基本假设的差异(一)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 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从扣缴义务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 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和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 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 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条规定明确了会计主体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和会计主体是一致的, 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 在特定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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