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和棚户区安置房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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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中村和棚户区安置房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甲方: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乙方:丙方:一、协议背景为推进“一流首府城市”建设、加快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128号),由政府组织建设安置房,用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被征收人安置。因安置房属普通商品房,市、区政府不具备开发建设主体资格,故委托具备相应开发建设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具体实施安置房开发建设工作。二、开发模式甲方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土地成交地价款和开发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并向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委托开发管理费。乙方作为城中村

2、和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选定开发建设企业,组织指导开发建设企业办理土地竞买、行政许可,组织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和建设工程进度等工作。丙方作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办理土地竞买、开发建设安置房,并在乙方指导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安置房建成经市政府组织的联合验收合格后,丙方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将房屋所有权交付被征收人,并组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基于以上一、二所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区乡(镇、办事处)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二、项目性质建成后仅用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区域

3、内被征收人安置,本项目为保障房建设项目,得改变用途,不得对外销售。三、项目范围本项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用地面积亩,其中建设用地亩,道路绿化面积亩。四、项目建筑面积和规模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五、项目开发期限日前交付使用 ( 项目分为日前交付使用;第二期于年 月 日开工建设,期。 其中,年月年月项目于年月日开工建设,年月第一期于年月日开工建设,年月日开工建设,年月日前交付使用;第三期于)。第二条项目建设要求一、 安置房建设项目按照市规划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组织工程建设,建筑质量达到国家现行合格工程标准。二、 丙方应当在房屋交

4、付使用时,向甲、乙方提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向业主提供每套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三、丙方应当在房屋交付后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按照甲、乙方或业主要求及时组织维修,丙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非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丙方无关。第三条建设资金构成安置房建设资金由以下费用构成:一、土地费用招拍挂成交地价款。二、建筑安装费用建筑安装费用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核定,由丙方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同时提交主要材料和结构件(包括钢材、水泥、木材

5、、安装用管材、门、窗、防水材料、外墙装饰材料等)使用标准,由甲方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提出招标控制价,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施工过程中新增工程量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招标控制价;涉及设计变更的,由丙方确认并经乙方批准。三、相关费用(一)前期费用项目三通一平、测绘、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招投标等费用。(二)委托开发管理费委托开发管理费以安置房建筑面积按90元平方米计取。(三)税金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契税、土地使用税(按照建设工期计算)。(四)小区配套费用供热、供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监控设施、绿化硬化等费用。(五)其他费用依法需缴纳的其他费用,其标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第四条

6、建设资金的支付甲方负责按照下列约定向丙方支付建设资金:一、土地费用(一)丙方持出让公告、竞买申请书向甲方申请竞买保证金,甲方于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日前一次性支付。(二)除竞买保证金外的成交地价款由甲方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按期支付。二、建筑安装费用(一)按月根据工程进度计量支付。丙方每月25日前提出本月工程计量,经监理公司审核认定后,于月底前报甲方,甲方在下月10日前按照审定工程量投入资金的80%支付。余款在工程交付后,按照市财政投资评估中心审定的工程总价,扣除5%质保金后在60日内付清。(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丙方提出申请,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在15日内无息结清质保金。三、相关费用(一)前期费用

7、由丙方在工程开工后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审查确定后及时支付。(二)委托开发管理费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当年开工量为基数,向丙方支付50的委托开发管理费用,在工程决算审定后60日内,再支付30,余款在房屋全部交付并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后30日内一次性结清。(三)税金、小区配套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丙方依据建设相关手续办理及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申请,甲方及时支付。第五条房屋交付方式丙方完成安置房建设,经市政府组织的联合验收合格后,依据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安置房屋分配明细表,根据甲、乙方要求无条件将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并组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第六条奖励按期完成安置房建设并经联合

8、验收合格的,每建筑平米奖励20元;获得“青山杯”优质工程奖的,每建筑平米另奖励10元,获得“草原杯”优质工程奖的,每建筑平米再奖励10元。第七条保证为了顺利推进安置房项目建设,甲方保证建设资金到位;乙方保证所选择的安置房建设企业符合相应的资质;丙方保证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负完全责任,不挪用建设资金、不用本项目用地和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甲方指派为本项目建设协调负责人,乙方指派为本项目建设协调负责人,丙方指派为本项目建设协调负责人,三方协调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协调以及各种来往文件进行签认,如其中一方人员中途有更换,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第八条违约责任一、 丙方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安置房建设的

9、,每逾期一天,应按建设工程未完工程量预算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因甲、乙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误的,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开发建设工期予以顺延。二、 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五款约定的期限内未通过市政府联合验收的,视为丙方未完成项目建设,每逾期一天,应按未通过验收工程量预算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整改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三、丙方不得将该项目转让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否则甲、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条其他一、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执五份,乙方、丙方各执二份,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负责将本协议报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协调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做好安置房建设项目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三、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安置房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施工图2、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3、安置房建设项目户型、面积、套型比例4、安置房建设标准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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