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83004913 上传时间:2024-02-23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71.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湖检办200748号关于印发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本局各处室、现场办、技术中心:2007年4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印发了联合公告(2007年第70号),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法检目录。为切实做好对公告中所列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和省局关于转发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检法综20071

2、1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本局有关处室的业务分工如下:申报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用于人类和动物医药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用于化妆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由四处负责检验检疫监管;申报用于工业用途的产品、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已规定由四处负责检验检疫监管的产品除外),由二处负责检验检疫监管;卫生注册登记工作由综合业务处负责;报检签证管理及计费工作由检务处负责、收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二、对列入法检目录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填报的报检类别应为“一般报检”。检务处在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单位在

3、报检单“用途”栏及电子报检数据 “用途”项中注明产品用途:(1)对用于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纸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中注明为:“用于人类食品加工”,在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中选填“食品添加剂”;(2)对用于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纸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中注明为:“用于动物饲料加工”,在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中选填“饲用”;(3)对用于人类医药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纸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中注明为:“用于人类医药加工”,在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中选填“药用”;(4)对用于动物医药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纸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中注明为:“用于动物医药加工”,在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

4、中选填“药用”;(5)对用于化妆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纸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中注明为:“用于化妆品加工”,在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中选填“其他”;(6)对仅用于工业用途的产品,在纸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中注明为:“仅用于工业用途”,在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中选填“其他”。(7)对上述6类产品之外的,既不用于工业用途、同时也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其他产品,在纸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中注明实际用途,在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中选填“其他”。三、对用于工业用途,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检务处在受理报检时应要求企业提交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证

5、明(格式参见附件一),并要求企业在新签订外贸合同时必须增订产品用途条款。四、对列入法检目录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的生产企业,暂不开通CIQ2000中的“电子报检自动审单”功能。检务处在受理报检后,根据报检单(包括电子报检)中所注明的用途和本文件中规定的业务分工,凭书面报检资料在CIQ2000中进行人工分单。五、各检验检疫处须要求企业在进出口第70号公告所列124种产品时,外包装上必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用途一致。六、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或者申报产品的检验检疫类别为非R或S的

6、,相关检验检疫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后,在CIQ2000中完成结果登记、拟证和审核;检务处、办公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进行计收费。对于上述产品之外的报检,检验检疫处只需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查验,检务处、办公室应不收取检验检疫费,且不得另行收取其他单项检测费和实验室费用。检验检疫处在实施书面审查时,可由审查人员在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上直接签署查验结果(如查验合格,可签署“经审查,符合要求。”)、审查人及审查日期;实施现场查验时,查验人员应填写现场查验记录(查验记录表式见附件二)。在查验后进行CIQ2000结果登记时,输机人员应在“检验模式”栏选输“验证”、在“检验方式”栏

7、选输“自检”。七、上述124种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各检验检疫处在拟写证稿时应在检验检疫结果栏目中注明产品用途,但是在对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出具换证凭单或实施电子转单时,产品用途必须在换证凭单备注栏中注明。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各检验检疫处应按规定拟写“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检务处按照签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签证。八、为确保国质检通2007209号文件顺利实施,省局决定将2007年5月15日至2007年8月15日设定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综合业务处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将根据需要组织进行加工现场评估,执行特批程序(表式见附件三),检务处则凭“卫

8、生注册/登记证书”或“特殊报检申请/审批单”受理报检。但是,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进行第一次报检后,即须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向综合业务处提交卫生注册登记申请资料,否则由综合业务处通知检务处、检验检疫四处停止受理该企业相关产品的报检。对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综合业务处及检验检疫四处应严格按照卫生注册登记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评审和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搞好后续监管。九、各处室要及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同时应加强协作和沟通,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对公告所列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未下发2007年第70号公告所列产品的相关检验检疫规定和标准前,各处室如在实施检验

9、检疫监管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相关主管处室联系。十、在本文件印发后,如国家质检总局及省局发布新的文件规定或补充通知,当本文件规定与之有冲突、或在本文件中未予详尽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省局的规定执行。十一、各处室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分管局长反映或向综合业务处反馈。附件:1.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2.湖州检验检疫局出口货物查验原始记录单3.未经出口卫生注册登记的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生产企业特殊报检申请/审批单4、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联合公告中所列124种出口产品报检须知二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一: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证明(参

10、考样本)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本企业生产并供应给 公司的一批产品名称为 、外贸合同号为 、生产批号为 、包装件数为 、数(重)量为 、合同货值为 、输往国家/地区为 的出口产品,在出口后用于 ,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本企业已在该批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明“产品用途: ”。如有失实,由本企业承担一切责任。特此证明。生产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二 年 月 日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情况: 审查人: 年 月 日 5 附件二:湖州检验检疫局出口货物查验原始记录单发 货 人生产企业货物名称数(重)量包装件数、包装类型合同号输往国家/地区查验依据1、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

11、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国质检联2007年第70号)2、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输往国家/地区查验地点查验内容项 目查验结果情况记录货 物品名相符是 否生产批号准 确是 否唛 头相 符是 否数重量符合要求是 否包 装完 好是 否用 途合同中注明的用途、企业证明用途、外包装上印刷的用途与申报用途相符是 否查验结果评定: 备注: 查验人员/日期: 审核人员/日期:附件三:未经出口卫生注册登记的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生产企业特殊报检申请/审批单 编号:申请企业(盖章):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产品用途产品情况及申请原因说

12、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综合业务处审查意见: 审查人/日期局领导审批意见:审查人/日期首次报检情况(同一天报检的视为一次)审批单延续使用意见报检号检验结果检验员 企业已提交卫生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同意延续使用。 不同意延续使用。综合处审查人:注:1、本特殊报检/审批单仅限定在2007年5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过渡期内使用。申请企业在获准特报后,应在第1次报检后即向我局综合业务处提交卫生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经综合业务处审查并同意后方可延续使用,否则本审批单自动失效。2、本表一式二份,综合业务处及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企业在报检时应在报检资料中随附并将本申请/审批单复印件。附件四:国家质检总

13、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联合公告中所列124种出口产品报检须知(湖州出入检验检疫局)一、企业在报检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联合公告中所列的124种出口产品时,应提交报检单、外贸合同、出口发票、装箱单等报检资料,其中:报检用于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以及检验检疫类别为N(商品检验)、Q(动植物检疫)时,还必须提交由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如出口产品是用于工业用途、非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则必须提交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声明(声明格式见参考样本)。二、发货人签订外贸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订立产品用途条款,标明产品出口后的实际用途和预期用途。三、报检单位应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及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中注明产品用途:(1)对用于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纸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中注明为:“用于人类食品加工”,在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中选填“食品添加剂”;(2)对用于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纸质报检单中的“用途”栏中注明为:“用于动物饲料加工”,在电子报检数据“用途”项中选填“饲用”;(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