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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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

2、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2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4、2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2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26.主设备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27.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28.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 29.主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 30.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31.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32.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3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34.不执行“有掘必探”、“

5、有采必探”的; 35.不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 36.工作面排水管路未接到位的; 37.未进行“探掘分离”“探放水工作优先”的; 38.暴雨天气未进行24小时巡查的; 39.未开展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的; 40.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严重事故隐患 公司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四定六落实”的; 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安委会和安全例会的; 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8.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9.区队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四定六落实”的; 10.区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各专业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采 掘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2.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 3.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 4.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 5.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6.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7.超前回柱; 8.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9.拆碹、

7、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 10.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 11.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 12.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 13.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 14.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5.巷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 16.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 17.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松动未处理继续作业。 机 电 1.主设备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 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 3.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5.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6.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 7.电气设备附近10

8、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 8.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9.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10.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 11.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2.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 13.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 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 15.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16.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17.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8.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0.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21.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

9、燃性材料支护; 2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23.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24.大型部件检修、安装无措施; 25.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 26.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 27.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28.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29.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30.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 运 输 1.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 2.主要斜井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3.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 4.不按规定稳固绞车; 5.斜巷不挂绳放车; 6.小绞

10、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 7.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过警戒范围内; 8.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范围内; 9.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 10.运输巷道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 11.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 12.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 13.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14.井下扒车、蹬车、跳车的行为; 15.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16.斜井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不作业”的规定; 17.斜井运输不设警戒; 18.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 19.绞车绳用绳套对接; 20.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 21.

11、无极绳绞车尾轮未按规定固定。 通 风 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 4.未按规程规定期测尘; 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6.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7.放炮未使用放炮器; 8.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 9.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设警标; 10.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 11.断电点、报警点不符合规定; 12.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 13.未执行“一炮三检”; 14.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15.放明炮、糊炮; 16.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7.反向

12、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 18.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撤人、设警戒; 19.大巷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20.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21.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22.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 2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4.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25.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地 测 1.塌陷坑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2.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3.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4.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5.老窑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未上图和台帐的; 6.防隔煤柱未及时按照规定编制并经总工审批的; 7.保护煤柱设计未合理设计并经上级部门审批的;

13、8.断层、陷落柱、褶皱等相关构造未及时绘制上图的; 9.井下采掘工程未及时上图的; 10.图纸上采掘、地质信息绘制不正确、无法查明情况的; 11.图纸未经有关人员审查签字的; 12.周边矿井采掘状况未及时上图的; 13.有透水预兆,未及时报告调度的; 14.井下突水点突然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调度及地测防治水部门的; 15.预报涌水量与排水管路能力不匹配的; 16.雨季三防工作执行不到位的; 17.防汛、防水等物质未配备到位的; 18.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规定开展联合试运转的; 19.防治水十五种台帐未建立到位的; 20.防治水五种图纸未编制到位的; 21.采掘工程周边积水区未进行探放的; 22.有

14、疑情况下未安装套管的; 23.套管长度及固结情况不符合规定的; 24.疏水降压未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的; 25.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的废弃井口未及时回填充实的; 26.注浆堵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7.探放水设计未经相关部门会审,总工批复的; 其 它 1.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的; 2.未向井下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的;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师徒合同的; 4.安检员未实行“独立执法、异体监督”的; 5.采掘作业头面“三员”、“四员”有缺员的; 6.八大特殊工种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7.零星作业人员未执行派工单制度的; 8.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下井有空班、空天的。 地面存

15、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2.凡漏报一项重大危险源; 3.有毒有害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 4.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 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6.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7.35KV变电站、事故录音电话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8.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 9.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10.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11.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 12.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 13.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14.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 15.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和其他重点、要害场所未实行封闭管理的; 16.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一次性能测定的; 17.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 18.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 19.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规定的。 20.其它规定认为特别严重的问题; 21.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区设立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对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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