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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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财务管理,根 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 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处。第三条 省联社收入和支出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原始记 录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确保省联社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 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暂收、暂付款项,必须按制度规定分 户记载,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六条 省联社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省联社领导、相关

2、部门和办事处人员 组成,负责重大财务决策和民主监督。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事项的受 理、初审、提报、处理等事宜。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第七条 省联社股权设置按照银监会信用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 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联社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实收资本是指省联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资本公积是指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是指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是指实现的没有

3、进行分配的利润。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九条 省联社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各种暂付款 以及其他资产。第十条 省联社固定资产的定义、计价原则、盘点、折旧、日常管理,以及低值易耗品的定义、摊销以及日常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 理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省联社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4确定。第十二条 省联社固定资产的购建、维修,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由办公室负 责。固定资产(含低值易耗品)的明细账设在财务会计部,由财务记账人员负责登 记;登记簿、管理卡分别设在办公室和办事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簿核对和清 理工作,以保持账实、账簿、账卡相互一致。清

4、理工作由办公室和办事处负责。核 对和清理工作记录作为档案存档备查。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财务收入是指省联社在履行职能时发生的全部收入。省联社的所有 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收入核算。财务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赔 款收入、其他收入。管理费收入是指由辖内各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的 管理机构管理费。利息收入是指存放银行款项所获得的利息。 租赁收入是指省联社出租各项资产取得的收入。 赔款收入是指省联社财产毁损后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让收入等。第十四条 省联社收到各项收入后计入相应

5、账户。各项收入必须认真核实、及时入账、真实反映。第五章财务支出管理第十五条 财务支出是指省联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省联社 的所有支出全部纳入财务支出核算。财务支出包括管理费用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 出、网络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一)财务支出。指省联社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 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 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 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租赁费、修理费、取

6、 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奖金、会费、税金、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和 其他费用等。业务宣传费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广告费指按符合广告费的有关规定列支的广告费用。 印刷费指印制各种印刷品、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 业务招待费指按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墨盒、移动存储介质等所开支的费用。 安全防卫费指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经警)人员工资、补贴以及其他防卫费用。 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邮电费指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

7、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 诉讼费指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 公证费指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咨询费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因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 研究开发费指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 职工工资指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医药费(包括包干部分)和职工个人以及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工会经费指按工资总

8、额2的比例提取,拨付给工会开支的费用。 职工教育费按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指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经费。 劳动保护费指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职工参功口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 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种经费以及实行统筹办法 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失业保险金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公杂费指购置办公用品、订阅书报等费用。 差旅费指职工因公出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水电费指支付的公用水、电费

9、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开支。会议费指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补助、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及文具、纸张、会标、租车、鲜花、茶水、聘请礼仪人员等其他费用。 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指购买低值易耗品的开支。 租赁费指租入房屋、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修理费指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取暖及降温费指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绿化费指内部绿化发生的开支。理事会费指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 费等。奖金指发放给职工奖金的开支。 会费指支付给行业协会的开支。 税金是指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

10、金。 住房公积金指根据有关房改政策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住房补贴支出。 物业管理费指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其他费用指按规定列支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二)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指省联社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按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各种税费。(三)其他支出。指省联社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费用。第十六条 加强对各项财务支出的控制和管理。财务支出一律按规定的核算内 容据实列支,不得虚列支出。第十七条 各项财务支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计划、运作有序的原则,做到规范、节 约、高效和约束;(二)坚持事权和财

11、权分离、财务审核和审批权分离原则。经办部门和经办 人、证明人员对费用开支事项真实性负责;财务会计部对费用开支进行财务审核、 账务核算,对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及其账务核算的真实性负责;省联社分管领导和办 事处主任对行政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第十八条 财务开支和商品及服务采购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一)省联社各部门财务开支和商品及服务采购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1、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由办公室组织采购,报经省联社分管领 导审批;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先提出购置计划签报,报省联社分管 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采购;2、固定资产购建事项及金额在20000元以上2000

12、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提出签 报,报省联社分管领导决定;金额超过200000元的,报省联社分管领导同意后,提 交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决定的采购事项按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办公 用品及有关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统一采购;3、工资性费用支出,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定标准,造册签章,经省联社分管领 导一次性审批后,人力资源部定期制作发放清单直接交财务部门组织发放;4、福利费支出由办公室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签报,经省联社分管 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发放;5、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办事处财务开支和办公物品采购,由办事处财务人员负责审核、账务核 算和向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报账,

13、并对财务开支事项的合规性及其账务核算的真实 性负责;办事处负责人统一对办事处日常办公经费进行审批,并对所审批的财务事 项向省联社负责。办事处对非日常财务支出应提出签报,按照省联社机关财务开支 和办公物品采购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事前审签手续,严格按照审签的意见执行。第十九条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报销凭证,并且按照规定附列相关合同、明细清单、签报、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财务费用开支实行“五签”制度,即:经手(办)人、证明人、部门审核人(办事处除外)、财务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缺少其中任何环节,财务部 门应拒绝报销结算。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不符合报销标准、报销要素或附件不全、

14、有问题的单据和发票,应拒绝签注审核意见。报销人员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意见,要按照规定给 予补正。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开支应拒绝批准。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直属机构、办事处等定期的报账负有审核责任,对不 符合报销规定或报销要素、附件不全的费用开支应拒绝报账。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省联社分管领导审批。在事毕报销时归还 所借款项;每年12月25日之前不论事务是否办理完毕,必须还清所有借款。第二十五条 费用开支后,事务办理完毕和因公出差返回后十日内,应及时办 理报销手续。第二十六条 实行财务收支归口集中管理。各项财务收入和支出由财务部门统 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和私设“

15、小金库”。第六章预算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每年编制财务预算,并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提交理 事会和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实行报账制,根据业务需要核定备用金。第二十九条 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财务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 不可预测因素影响需要调整的,由各执行者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财务管理委员 会通过后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审计稽核部门应定期对省联社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财务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条 年度会计决算终了,应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的审计。 第七章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省联社一定时期财务收支状况及其结果的总结 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固定 资产表、表外科目表等。各使用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本着真实、全面、完整、及时的原则,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撰写财务分析,报财务管理委员会。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结算中心和科技信息中心等直属机构的财务管理规定另 行制定。未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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