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11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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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法简报公司法规部2018年6月2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11个风险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 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 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2. 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 款?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 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 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 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

2、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 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 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 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 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 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 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3. 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答: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

3、要 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 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 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 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4. 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答: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 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

4、依据。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 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 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案例】签订黑白合同按实结算付款2003年9月,置业公司与某环公司签订某建设工程补充 协议一份,约定由某环公司承建该工程。该协议第六条同时 明确,本协议作为合同文本的补充条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原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 议有抵触的,以合同文本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当合同文本与 本补充协议

5、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03年11月27日,置业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应置业公 司的邀请,某环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并以总造价下 浮5.25%中标。2003年12月28日,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某环公司承揽施工某工程,承包范 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是 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0月28日,总日历天数为300 天。并明确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补充内容,其法律效力大于合同文本。后某环公司依约施工,工程也竣工验收。2008年5月 18日,某环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 款,工

6、程造价为4837万元,置业公司已支付3289万元,尚 有1548万元没有支付,请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黑白合同”。在置业公 司进行招投标以前,双方就已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换言之,“黑”合同在先,“白”合同 在后,白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串标的结果,是双方当事 人为规避行政监管而签订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双方均 无约束力,黑白合同均是串通的结果,均应当认定无效(此 处有触犯刑法的风险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 投标,损害国家、集体

7、、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约 定,明确“黑”合同的效力大于中标合同,而且双方在实际 履行过程中,也是按照补充协议而非招投标合同,因此结合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情况,应当按照补 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据此,对某环公司要求按照招投标合同进行结算的请求 不予支持。5. 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 题?答: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 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 价进行鉴定

8、;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 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 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除外。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 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 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 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

9、三人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 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 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6. 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 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 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7.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 办法约定的性质?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 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10、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 持。8.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 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 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 担工程质量责任。9. 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 息?答: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 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 利息。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 偿权?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 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 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 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1.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答: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 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 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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