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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离任稽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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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离任稽核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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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离任稽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贝【J第一条 为适应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保障 信用社各项工作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和《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工作 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以下简 称“被稽人员):(一) 联社以下机构(营业部、农村信用社、分社等)的第一负 责人;(二) 联社信贷管理、负债管理、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中心和 信息网络中心等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及各级重要岗位人 员变动的离任稽核参照本办法执行;(三) 各级单位管理层认为需要进行离任稽核的其他岗位工作人 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稽核(以下简称“离任稽核),是指高 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因工作晋升、调任、转换、退休、辞 退、辞职或者被免职、撤职等即将离开现任职务时,对其任职期内履 行职责、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离开现任职务,原则上要 进行离任稽核。

对拟提升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坚持“先稽核、后 任职”的原则,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的除外对退出现职、辞退、 辞职或免职、撤职的高管人员,可先离任后稽核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离任稽核原则上由上级单位 稽核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开现任职务,由负 责办理任免手续的人事部门向稽核监督部门发出《离任稽核通知书》 稽核监督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离任稽核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实施离 任稽核并完成离任稽核报告第七条离任稽核可采取现场稽核或非现场稽核的方式第八条 离任稽核通过稽核组具体实施稽核组由组长、主稽人 和稽核人员组成第九条稽核组实行分工负责制稽核组对稽核任务派出单位负 责;稽核组长负责稽核组的管理工作,对实施稽核程序和离任稽核结 论负责;主稽人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各项相关业务稽核的组织工作, 对稽核组现场稽核的事实负责;小组组长负责本组业务稽核的工作实 施,并对本组现场稽核事实负责;业务稽核人员对所稽核的业务事实 负责第二章离任稽核内容及时限第十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稽核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并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一)贯彻执行法规、金融方针政策、上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情况。

对单位业务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负的责任;(二) 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深入论证、集体讨论的情 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三) 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经营风险管理情况、重大经济 案件或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经营风险(含 潜在风险)、重大案件、事故应负的责任;(四) 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情况对于任人唯亲、用人失察、 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五) 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情况、信贷资金管理、执行财经 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相应违规违纪等问题应负 的责任;(六) 分管业务经营状况,采取的重大决策和管理措施,上级管 理机构、部门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真实性情况,对未 完成目标任务,主观上应负的责任;(七) 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管理等信 息及有着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八) 地方党政执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处理情况;(九) 其他需稽核的事项第十一条 对联社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离任稽核,按其所在部 门的职责,稽核其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的情况;对其所在部门出现的 工作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确认其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 离任稽核的时限原则上为被稽核人员任职起止时间对任职年限较长的,现场稽核的重点为离任的前三年,如有必要可追 溯到以前年度第三章离任稽核程序第十三条前期准备(一) 稽核监察部在接到人事部门《离任稽核通知书》后,委派 离任稽核工作组组长,确定主稽人主稽人应根据被稽核人员分管业 务情况,确定实行现场稽核或非现场稽核,制定离任稽核方案稽核 方案经稽核监督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主稽人根据稽核 方案确定的稽核范围和业务种类,调配相关人员,组成业务稽核小组, 并指定业务稽核小组组长二) 做好非现场稽核分析主稽人应组织收集被稽核单位有关 业务数据资料,进行非现场分析,研究被稽核单位的业务状况和可能 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核重点三) 发送《离任稽核通知书》离任稽核任务确定后,应由稽 核任务派出单位稽核监督部门起草《离任稽核通知书》,报经分管领 导签批后发送被稽核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核单位”)四) 发送稽核资料调阅清单稽核组应在进驻现场一周前向被 稽核单位发出稽核资料调阅清单被稽核单位接到《离任稽核通知书》 和稽核资料调阅清单后,应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第十四条现场稽核(一)稽核组进驻后,由被稽核单位组织召开有领导班子成员、 中层管理人员等参加的被稽核人员述职报告会,被稽核人员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全辖或分管业务总体经营状况;2、 全辖或分管业务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情况;3、 全辖或分管业务任期内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4、 全辖或分管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建设及执行情况、重大 经济及刑事案件情况;5、 全辖或分管业务民主管理、决策情况;6、 全辖或分管业务任期内经营管理方面尚存在的主要问题;7、 需要说明的问题二) 稽核组组长和主稽人可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会或问卷调查 的方式,了解各有关方面对被稽核人员在任职期内履行职责情况的评 价和意见谈话、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的对象应在被稽核单位领导班子 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人中选定对反映出的重要问题,稽核 组应重点检查三) 对主要业务的现场稽核,可根据非现场稽核的结果或重要 性原则确定被稽核机构被稽核机构应包括被稽核单位本级和下一级 辖属机构四) 稽核人员要按照离任稽核方案规定的内容,对有关业务进 行认真地稽核检查,对有关账薄、报表、凭证、资料、实物的合规性、 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验证对业务经营和操作中的违现事实要做好 现场记录,发出的鉴证单、质询书等有关印证材料,要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五)主稽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业务稽核小组现场稽核工作开 展情况,对业务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业务稽核小组共同研究, 客观分析,准确定性。

六) 稽核组在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稽核任务 派出单位领导汇报七) 稽核人员要严格遵守稽核工作纪律,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维护稽核监督工作的权 威性第十五条 被稽核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稽核组工作, 如实提供稽核组所需的各种资料;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 委、隐匿和阻挠,对稽核组发出的鉴证单和质询书,要准确、及时答 复,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非现场稽核(一) 对非业务经营部门人员的离任可以实行非现场稽核二) 被稽核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非现场离任稽核通知书后,应按 稽核组发出的资料调阅清单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三) 稽核组根据被稽核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和掌握的 情况开展非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稽核组可以约 请被稽核人员或其他人员谈话或质询,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 现场稽核第十七条离任稽核报告(一)稽核组根据现场稽核或非现场稽核结果撰写离任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一般由主稽人起草或由主稽人指定人员起草二)离任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稽核组工作情况概述;2、 被稽核人员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情况 以及组织落实上级单位工作部署情况评价;3、 本单位的经营目标情况评价;任职起止时间内总体业务发展 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经营效益状况等重要指标的对比分析;4、 本单位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内控建设及执行情况、经营 风险情况评价;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情况;5、 本单位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6、 稽核建议;7、 稽核结论。

稽核报告对各项业务发展状况的文字表述要简明,数据要真实; 存在的问题要准确定性;发现的重要问题应确认稽核对象应负的责 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的 条文,所引用条文要注明出处、文号,稽核建议要切实可行;稽核结 论要客观、公证责任认定区分:1、 直接责任是指:亲自办理或组织、指使、强令、纵容下属或 他人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其本人应负的责任;2、 主管责任是指: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所直接分管的 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造成后果,其本人应负的责任;3、领导责任是指:由于疏于管理、监督、检查,所领导的单位、 部门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其本人应负的责任三) 离任稽核报告由稽核组长审阅并签字后,交被稽核人员签 署意见(一式四份),被稽核人员如对稽核报告持有异议,可附文字 说明、相关证据或在一周内向稽核任务派出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如对复议结论仍有不同意见,由稽核任务派出单位分管领导裁定四) 离任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组长要向被稽核单位反馈情况, 对被稽核单位存在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 议第十八条违规责任的处理(一) 经稽核发现被稽核人员在任职期间业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 重大责任问题、严重的违规问题,稽核任务派出单位稽核部门可以提 出人事调整或处分建议。

二) 对离任稽核中发现被稽核人员所在单位有关业务管理部门 和基层网点业务操作中的重大违规问题,稽核组有权根据《XX市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规定(试用)》和有关规章 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另行提出处罚建议三) 稽核检查中发现稽核对象有下列问题的,在未做最终结论 之前是否可以办理离任手续,由稽核部门与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报稽核派出单位领导决定1、 主管的业务存在重大问题而责任不清的;2、 有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3、 有重大索贿、受贿嫌疑的;4、 有贪污、挪用、私分公款嫌疑的;5、 有严重以权谋私、以贷谋私行为嫌疑的;6、 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嫌疑的第十九条文档管理(一) 离任稽核报告经稽核任务派出单位领导审核签批后作为离 任稽核报告正式文本生效离任稽核报告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由稽核 任务派出单位分别送被稽核人员、被稽核单位、稽核任务派出单位人 事部门和稽核监督部门各一份存档二) 离任稽核报告及离任稽核中有关资料(含电子文档),包 括被稽核人员述职报告及其说明、谈话记录、工作底稿、质询书、鉴 证单、附表等相关资料,由各业务稽核小组收集整理,装订汇总,交 主稽人;主稽人负责将有关资料交送稽核任务派出单位稽核监督部 门;稽核任务派出单位稽核监督部门应对离任稽核有关重要资料建档 妥善保管备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保存 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稽核报告中要求被稽核单位整改的问题,被稽核单 位应在收到稽核报告30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正式发文报送稽 核任务派出单位稽核任务派出单位稽核监督部门应督促被稽核单位 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第四章附贝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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