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设计审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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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基础设计审图意见1、对需要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的低承台桩基而未作抗震验算。(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4.4.3)2、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未考虑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4.2.5)3、基础或桩基承载力验算时,未考虑底层墙或地下室墙重及基础梁和基础自重的影响;考虑地下水影响时还应取不利组合(最低、最高地下水位),设计时经常遗忘。(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8.5.3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4.2.1 6.

2、2.1 因底层荷载经常不参与结构整体计算)4、对双柱或多柱联合基础或桩基承台,未考虑偏心影响。(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8.5.3)5、基础底板配筋计算时,未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分项系数未取1.35。(见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3.2.5)6、采用沉降控制复合桩基时,遇暗浜局部持力层缺失未作地基处理。(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4.2.2 4.2.3)7、采用标准图中的受压桩作试桩用的锚桩时,未核算桩身抗拉承载力和桩段连接强度。(见建筑地基

3、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8、地下室外墙计算时侧压力系数取值,未按静止压力系数取值,以至过小;对于地下室顶板有大开口处的地下室墙,未另作计算。(见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9、设计多塔和裙房下的大底盘整体基础时,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量。(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10、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其上柱时,未验算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11、在设计柱距相差较大、荷载分布不均匀的柱下条形基础时,内力计算按倒梁模型,地基反力直线分布。(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

4、02)12、在设计柱下交叉条形基础时,两个方向地基均按柱下基础面积计算地基反力,并取同一均布地基反力计算地基梁内力。(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13、在计算柱下基础筏板抗冲切承载力时,仅验算柱轴力作用下筏板的抗冲切承载力。未考虑附加剪力。(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14、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紧靠,新建建筑基础底板标高位于老建筑基础底板以下较多,设计中对此未作有效处理。(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5.2.3)15、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后未对地下部分作任何处理。使高层

5、部分不满足埋深要求。(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16、沉降缝兼作防震缝时,未留足缝宽。(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4.3.10)17、桩型的选择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不相适应,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未考虑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遍造成的影响。(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附录A)18、承受拔力的灌注桩在设计中缺少桩身承载力与抗裂验算。(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19、对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单桩承载力根据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桩承载力没有考虑液化土层的影响予以折减。(见

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4.4.3 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7.3.6)20、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21、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够。大面积居住小区选用同一桩型时,未全面了解持力层的起伏变化,导致部分桩端未进入持力层,甚至在一栋楼内出现桩端位于不同持力层内的情况。(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5 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6.1.4)22、灌注桩桩顶嵌入承台长度,当桩径800mm时为

7、50mm,当桩径大于1000mm时为100mm,桩主筋伸入承台30d。(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4.2)23、桩基进入粉砂土层过长,未考虑沉桩的可能性。(见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24、复合桩基单桩极限承载力标准值计算中存在错误。1)设计者仅根据地质资料提供未经折减的摩阻力值直接计算单桩极限承载力;2)根据地质资料提供已按沉降控制复合桩要求作了折减的摩阻力值再次重复折减。(见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 11.6.2)25、场地标高比自然地坪高出许多,场区大面积回填土,设计未考虑填土对地基和基础的影响。(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

8、007-2002)26、总平面方案变动,如多层改为高层,或两栋变为一栋,原有勘查资料已不符合要求。(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7、结构设计已经结束,但勘查专业作了整改,如:岩土物理学指标变化;土层界面标高变化;已查明了暗浜位置等。结构专业未作基础设计复核。(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8、接建或加层设计未进行勘查。(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1.0.3)29、选用大直径桩(大于850时)所采用的摩阻力、端承力未进行修正。(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 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6.2.4)30、单桩承载力

9、未考虑液化土层的不利影响(基底以下小于3米的非液化土层同样要折减)。(见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31、地基处理时,未写明处理过程的土体的各项技术指标,未注明检测方法。(见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 11.2.6)32、沉降观测点布置缺。(见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33、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考虑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34、单桩承载力设计时,仅考虑fs和fp数值,未做桩身强度核算。(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0、DGJ08-11-19996.2.6)35、多层框架独立基础时,设计往往疏忽柱间沉降差复核。(见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36、复合桩基的承台结构计算,未按两中状态分别计算内力。(见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37、低应变试验检测桩数量,当一柱一桩时要求增加至100%。(见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38、单桩或两桩基础承台,未按要求设置联系梁。(见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1999)39、基础埋置深度未进入持力层,造成承载力不够。(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5.2.1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

11、规范 DGJ08-11-19996.1.4 6.2.4)40、当建筑物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时,未考虑地面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41、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地基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石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42、防止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侵入建筑地基,应设置排水设施。在山区应设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流水。(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3)43、筏形基础地下室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回填基坑时,应先清除基坑中的杂物,并应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回填并分层夯实。(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44、桩周软土因自重固结、场地填土、地面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等原因而产生的沉降大于桩的沉降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2)45、在高灵敏度厚层淤泥中不宜采用大片密集沉管灌注桩。(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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