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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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国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因公出国费用管理,推进集团转型发展,拓展对俄农业投资等国际业务,参照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下属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三条出国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

2、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第四条因公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经费报批程序和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规模、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第二章 费用的报销管理第五条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报销流程进行报销,采用的汇率为抵达我国国境当日汇率。第六条 出国人员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及有效票据,在各国家和地

3、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一旦超出规定报销标准,需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第七条 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出国人员,报销时还需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据实报销,如超出规定标准,需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第三章国际旅费第八条出国人员应按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

4、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在上述规定标准内,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第九条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第十条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销时附报情况说明并由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第十一条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无特殊原因,应事前购买往返机票。第四章国外城

5、市间交通费第十二条出国人员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销时附报情况说明并由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五章住宿费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住宿,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如因性别或人数原因,可以单人住单间。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一旦超出规定报销标准,需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第十四条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住宿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事

6、后附报超标情况说明并由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可据实报销。第六章 伙食费及公杂费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予另行报销餐饮费及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第十七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第十八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报销时凭

7、有效原始票据、经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的情况说明据实报销。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因公出国人员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经审批后,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水投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请与财务部协商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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