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组织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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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组织保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 规范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 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第二章组织保障职责及投入第三条 矿业公司总经理对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

2、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审核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报告,具体实施安全经费投入,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建立本单位安全经费投入台帐,并汇总到安全环保部。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矿业公司安环生产组织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第三章

3、制度内容第七条 矿业公司各单位、部室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八条 矿业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成立安全委员会和安全环保部,安全委员会成员要有员工代表参加。各基层单位和各部室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委以书面任命。第九条 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单位和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安全环保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第十条矿业公司安环部负责全

4、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一般性教育培训矿业公司各基层单位、部室,新进、转岗等未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厂矿级、工段级、班组级)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2、专门性教育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操作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特种作业资格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制度规程的督促执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各基层单位、部室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5、。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 :安环部组织各基层单位、部室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员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事项,向员工说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及办理工伤保险的各类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等情况时,单位不得降低员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矿业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6、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十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须做到:1、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工程设计应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使用与检测规则(1) 各基层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 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7、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3)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字。3、专用设备管理使用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特种设备必须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4、工艺、设备的淘汰各单位、部室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5、危险物品管理各单位、部室凡是涉及到生产、运输、 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管理安环部联合各单位、部室对矿业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

8、行识别和控制。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员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将矿业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上报安全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7、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各基层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时, 应向安环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指定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环部;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两个以上基层单位或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

9、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安环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监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环保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安环部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十九条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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