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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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理监视相关法律法规汇 编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理监视专项规定第526 ?汶川灾后恢复重建?已经2008年6月4日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汶川灾后恢复重建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正常的生活、消费、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开展根据?突发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制定本。第二条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施行、自力更生、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第三条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消费自救与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就

2、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经济社会开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的统一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亲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五条灾区的各级人民应当自力更生、艰辛奋斗、节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对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

3、设备和材料。承受外国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第六条对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七条对灾区的受灾进展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给予适当补助。详细由级人民制定。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中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恢复消费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施行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

4、少占用农田并防止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第九条灾区的各级人民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平安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鼓励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平安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详细由级人民制定。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平安。消费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质量。建立、消费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平安质量和抗震性能。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立水、电、道路等根底设施并按比例装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

5、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搜集点、日常用品供给点、特需品供给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效劳设施确保受灾的根本生活需要。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装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倒塌房屋在短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效劳设施。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公布承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视。详细由级人民制定。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

6、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有关用地手续;到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复原土地使用者。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应当加强治安理及时惩办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受灾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七条灾区的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受灾和企业开展消费自救积极恢复消费并做好受灾的心理援助工作。第十八条灾区的各级人民及农业行政主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7、毁损的农业消费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消费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给。第十九条灾区的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消费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消费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效劳业消费经营提供条件。第三章调查评估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根据。第二十一条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工农业消费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

8、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消费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五资源环境承载才能以及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七突发公共卫惹及其隐患;八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根底设施学校等公共效劳设施以及其他建立工程进展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活动对相关建立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良建立工程抗震设计和工

9、程建立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根据。第二十三条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确保数据资料的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的可靠性。部门、监测台网应当搜集、保存前、中、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好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和要求。第二十四条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及时上报。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第二十五条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灾区的级人民共同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批准后组织施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立规划、城乡住房建立规划、根底设施建立规划、公共效劳设施建立规划、消费力布和产业调整规划、效劳体系规划、防

10、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第二十六条灾区的、人民应当在级人民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灾后恢复重建施行规划。第二十七条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根本生活和公共效劳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才能;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立、主体功能区建立、产业构造优化晋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互相衔接、上下协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那么。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第二十八条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根底资料应当作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根据。工作主

11、部门应当根据地质、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烈度分布情况对动参数区划图进展复核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展建立工程抗震设防提供根据。第二十九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那么和目的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施行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住房建立、根底设施建立、公共效劳设施建立、农业消费设施建立、工业消费设施建立、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第三十条灾区的所属企业消费、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

12、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第三十一条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灾区受灾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展专题证。第三十二条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才能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灾区的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展证听取公众并报上一级人民批准。第三十三条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灾后恢复重建的根本根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根据的根

13、底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提出修改报批准。第五章恢复重建的施行第三十四条灾区的级人民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程度有方案、分步骤地组织施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镇总体规划注重表达原有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立规模和并到达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开展改革部门详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方案、组织协调和重大建立工程的安排。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详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播送

14、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详细组织施行有关根底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建立部门详细组织施行房屋和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门详细组织施行受灾的临时根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播送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详细组织施行公共效劳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效劳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以及维护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详细组织施行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消费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消费条件恢复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消费设施等恢复重建。环保、林业、水利、科技、平安消费、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详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平安消费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效劳设施恢复重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监视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详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效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部门详细负责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海关、出入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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