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核销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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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核销最新政策外汇核销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送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 退税信息共享机制。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自 2012 年 8 月 1 日,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 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 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 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

2、实施现场核查。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送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 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输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 行输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 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 核查,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 业霫外汇管理规定将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

3、况未 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 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三、调整出口报送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头“出口货物报关单【山口退税专 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 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 口退税。2012 年 8 月 1 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 7 月 31 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 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2012 年 8 月 1 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 7 月 31 日未至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 核销的以及已至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2012 年 8 月 1 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 7 月 31 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 企业应不迟于 7 月 31 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 8 月 1 日起,外汇局不再办 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 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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