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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图书室管理规章制度一、图书室需对图书资料分类、编号、登记、建卡。二、图书室、阅览室规则:1. 图书室、阅览室应保持绝对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保持安静的学习环境。2. 进入图书室、阅览室严禁抽烟。3. 阅览室内陈列的杂志及参考书、工具书只能在阅览室内阅读,不得携出室外,也不出借。4. 学校确定的贵重书籍、绝版本,只准在图书室查阅,一律不出借。5. 外单位如需向本校图书室借阅图书,须经经管领导同意,出具借据,写明归还日期,方可提书。6. 凡调离本校的教职工必须归还所借图书方能离校。7. 各人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如有涂污、撕损或遗失者,酌情赔偿。三、教职工借还书规则:1. 教师借业务书借期为一学期,期末将所借的用书及时归还图书室。(注:寒暑假期间所有图书不出借。)2. 教职工借阅其它书籍每次限借二本,期限为一个月。四、赔偿制度:1. 读者应爱护图书,因污损但不影响流通的,按损坏程度酌情赔偿;不能修补者按原价赔偿。2. 遗失图书原则上必须赔偿相同版本的原书,如无法购到原书,则按原价加倍赔偿,贵重书和绝版本须以4-5倍价格赔偿。3. 成套多卷书(二本以上)如遗失一本,按成套书价赔偿,但原书仍由图书室收藏。五、剔除旧书原则:1. 属内容不健康书刊,一经发现,立即剔除。2. 复本过多和流通量过低的。3. 陈旧、破损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