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要交的)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81514793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3.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要交的)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要交的)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要交的)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要交的)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要交的)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要交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要交的)(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六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立法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步骤。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普遍赐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仔细汲取社会各方面的看法,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供应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我现在大三,为了我以后我找工作以及在公司工作时能够较好的维护自

2、己的合法权益及自己的一些义务,所以这学期我选择了劳动合同法这门通识类选修课,下面就我这学期学习劳动合同法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与各位同仁共飨。一、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爱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供应法律保障。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1986年以前,劳动合同制度起先试行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招用的临时

3、工;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后,进一步适用于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20世纪90年头,才逐步推广到各种企业的全体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破除安排经济体制下行政安排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须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经验了从

4、安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个历史性转变是胜利的,解放了生产力,增加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同时,由于企业形式的多元化和市场竞争的尖锐化,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法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须要。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殊是加强关注民生、保障权利等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广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使全体人民特殊是广阔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激发他们的创建活力,努力形成公允正义、奋勉进取、安家立业的社会和谐局面。劳动合同法涉及广阔人

5、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阔人民根本利益的须要。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须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平衡劳动关系,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劳动立法所必需遵循的原则。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我国刚刚起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相识还有肯定的局限性。劳动法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供应了重要条件,但是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当时难免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难以有力地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实属当务之急。二、在劳动合同法中找到的几个亮点:1、

6、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其次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

7、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许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其次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辩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允”、“诚恳信用”原则。“公允”、“诚恳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酬劳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状况。相对的,用

8、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留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2、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

9、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接着履行;本法第十四条其次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先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留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常常运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须要

10、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缘由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担当。3、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

11、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其次,与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对其次款“同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看法:须经工会同等协商一样;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样。个人认为应实行其次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

12、,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说明。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须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实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留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4、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13、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

14、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留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分。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提倡的用工方式,在特殊状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需签订,不签订的将担当法律责任。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许多。犹如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应赐予高度重视。自己对劳动合同法最干脆的体会,就是“有了劳动合同,饭碗端得就更稳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再好的法,假如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我们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广泛宣扬、仔细学习、切实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仔细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能够仔细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