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已经将原告所谓的财产纠纷全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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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 BB 电子信息(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B ”) 的委托,参与与原告郑州 RR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RR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 为了维护 BB 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 一、和解协议已经将原告所谓的财产纠纷全部解决 2006 年 12 月 15 日,经被告法定代表人 L 多次提出请求,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及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会议室对 L 为 代表的 RR 和 BB 之间因 BB 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了协调和调解。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纠纷

2、双方的相关 人员( BB : C 区总经理、 CC 总经理、 F 协理、 Z 总监、 M 、 W ; RR : L 、 FF ( L 夫人)、 Z 、 G 和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 主任 ZZ 、绿文社区工委书记 T 、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 LL 和副主任 ZZ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ZZZ 律师等人。一开始 L 就拿出一张有 RR 盖章的 RR 公司关于 BB 美食广场投资情况表 (见证据目录 13 )提供给参会人员以此清单作为谈判的基础。后面开会各方一直围绕这个清单进行谈判。 经过长达两天充分协商,在上述部门主持下,双方就会上达成了相关谅解,并达成了一揽子解决相关纠纷的协议:也

3、即由 BB 方面一次性支付 RR 现金三十万元整,用以补偿 RR 以清单列出的、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的一切财产及其 它相关损失。双方并同意,除此 之外,就合同的履行以及解除后的一切财产及经济补偿方面,在 BB 支付上述金额之后,上述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 RR 全部放弃,和 BB 纠纷全部已经解决,不再起任何争议。于是请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ZZZ 律师起草了和解协议(见证据目录 1 ,原告也出具了此证据),双方代表对协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和参与协调的单位代表 LL 和 ZZ 分别签字予以见证。 BB 于是根据和解协议支付了款项,见证据目录 2 公证书已经表明被告已经

4、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在收据当中最后一句话也很清楚的写着:“自即日起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同时由原告及其代表 L 的亲笔签字。 在 和解协议中第二条:“甲方在 2006 年 12 月 26 日 之前 一次性 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30 万元整”、第四条:“ 别无争议 ”,这些条款已经很清楚地表明: RR 和 BB 之间因 BB 美食街商业 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本案)全部予以解决,该合同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 RR 全部放弃;在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 LL 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 4 )、副主任张勇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 5 )、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周艳红证

5、人证言(见证据目录 6 )、绿文社区工委书记涂登义证人证言(见证据目录 7 )都得到了相应的印证(在此就不再重复)。 BB 与 RR 公司调解纪要( 2006.12.16 )也详细记录了谈判的过程,谈判结束后也有 RR : G 、 L 、 Z , BB : C 、 CC 、 F 、 ZZ 的签字。 二、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有起诉状附件中的财产清单所谓的财产所有权 在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根本就不存在这些财产,更何况原告在不同时候提供了不同版本的清单,如证据目录 14 、 12 、 13 ,前后不一致,按照时间顺序损失金额分别为 122.928 万元、 73.4098 万元、 83.4848 万元,

6、 大小也不等,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原告对待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面前这么随意、这么不严肃,随意增加、杜撰出在起诉状中所谓的财产清单,犹如本次诉讼一样随意提出。 BB 相关人员看到本诉讼的诉状之后和交给 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绿文社区工委等相关当时参与协调和调解的人员,几乎都是一个态度吃惊:怎么可能?怎么可能又起诉?当时不是早就解决了、全部解决了吗?简直是无理取闹! 自始至终,均不见原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起诉状附件中的财产清单所谓的财产所有权。 三、退一步讲,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 BB 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和商场综合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原告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所谓的任何财产

7、原被告双方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 签订了的 BB 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商场管理合同和商场综合服务合同(见证据目录 3 ),根据该些合同条款规定,原告应该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之前缴纳三个月的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和商场综合服务费人民币总计: 146668.80 元;原告一次又一次地拖延支付上述费用,于是出现了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 8 申请书( 2004.12.26 )中最后一段话:“恳请租金从 05 年第二季度开始征收一事,望 BB 高层管理们尽快批准为盼”字样、证据目录 9 回复函( 2005.1.4 )中第五条“因经济困难。特申请 2005 年 2 月 30 日前交清

8、第一季度租金。”但是想象不到的是:原告至今还未支付;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合作合同第 17.2 款:在合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柜位,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商场综合服务费,或者应由乙方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逾期累计超过 15 日的; 原告逾期支付该些合作费用至今,离被告正式与原告解除合同时间( 2005 年 6 月 30 日 )逾期也长达六个月了;其二,按照商业合作合同第 5.3 款:“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缴付”,商场综合服务合同:第 6.3 款:“乙方在合作期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水

9、、电、电话和网络等公用服务设施的,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单独计量的,乙方应按实际使用量支付费用;没有单独计量的,乙方应当按该柜位与全部计量面积的比例支付费用”。水电天然气费经被告再三催缴至今仍然未予缴纳(见证据目录 10 ),在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 13 RR 公司关于 BB 美食广场投资情况表第二条中也原告也予承认(原告提供且有 L 签字):水、电、气费三万肆仟元( 34000 元) ,还由被告垫付给电力局、自来水公司和天然气公司;综上两点所述,该违约事实已经完全够得上解除三合同的条件逾期累计超过 15 日!根据该等合同条款和事实被告均可解除合同。然后被告也通知了原告合同解除(见证据目录

10、15 )。 根据 BB 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第 5.2 款:“超过(撤柜) 期限达 10 日的,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席位内乙方应带离的物品,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商场综合服务合同第 4.8 款:本合约终止时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乙方若未能结清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留置全部或部分物品,至乙方缴清所有费用时为止。 原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 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商场综合服务费等费用, 原告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所谓的任何财产。 四、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所谓的赔偿损失 25530 元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诉讼费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审判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为 BB 发表了以上代理意见。综上所述,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我为 BB 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采纳。谢谢! 被告 BB 代理人: 钟 亲 元联系电话: 72006 年 6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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