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权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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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环境权的研究综述 姓 名: 杨世增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1班 学 号: 2265114 指导教师: 杨钦 职称: 讲师 2008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环境权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杨世增指导教师 杨钦摘要: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权利生长”的视角出发,可以认为环境权是社会成员一项新生的应有权利,是基础性权利,是人类环境利益危机的产物。目前,虽然随着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已经承认或部分承认了环境权的存在并经其写入了宪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之中。但在实际生活中,关于环境权的内容、性质、立法

2、以及具体实现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有待深入、完善。如何真正实现环境权从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公民环境权并进而现实化为实有权利,还有待广大学者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关键词:环境权;主体;内容;现状;实现路径On the Review of Environmental Right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ang Shizeng Tutor Yang QingAbstract:Environmental Rights Legal Theory is the larger issue of controversy, From the right of perspective, It

3、that the environment is right to a new-born members of society should have the right, Is the foundation of rights, is the product of the crisis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human environment. At present, Although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the environment with the constant deepening of, Many countries have

4、 already recognized or in part, recogni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right environment and with the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But in real life, on the content of the right environment, nature, as well as specific legislation to achieve the areas of theoretical

5、research still needs to be thorough and perfect. How to really achieve the rights from the right environment for increased legal rights - 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environment into reality and thus it is right, there are vast numbers of scholars to be the in-depth study and exploration.Key words:

6、 EnvironmentalRight; Subject; Content; Status; Implementation Path自1982年环境权理论的引进,我国对环境权问题的讨论已有20多年。在这场讨论中,法学界,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学界的学者们大力提倡环境权(主要指公民环境权)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明确规定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他们在环境权理论研究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对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并推动了我国环境权相关立法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更加深入地加强对环境权理论的研究和提倡对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的提高、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解决环境权

7、一其他相关方面的冲突,真正落实、保障和完善公民的环境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提出20世纪3060年代,相继发生了多起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如比利时马斯河谷事件、美国诺拉烟雾事件、英国伦教烟雾事件、日本水懊病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日本米糠油事件、日本痛痛病事件、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等严重的公害事件,它们被合称为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这些公害事件以及其他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发生引起了有识之士的警觉。1960年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弃物的做法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条款,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

8、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川。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针对美国政府行为中存在的环境管理行政决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诉讼中存在的当事人资格等问题,根据公共信托原理,从民主主义的立场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宜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既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这次会议确认了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权理论。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环境权理论在这次会议上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并体现在

9、该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宣言第一条庄严宜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贵任。”(二)关于环境权概念的各种界定著名的国际法学者亚历山大基斯教授认为环境权不应解释为很难抽象定义的对理想环境的权利,而应解释为使现有环境受到保护,使之不被破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环境得到改善的权利。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

10、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周训芳教授则从四个层面对环境权进行界定:第一,自然法则意义上的环境权。自然法则意义上的环境权,是自然存在的而现实的法律所设定的权利,即“天赋”的而非法定的权利。第二,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权。所谓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权,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一定社会的现实的法律所设定的环境权。所有宗教意义上的、道德意义上的、没有被法律认可的习惯意义上的所谓环境权,如动物的环境权,也不妨

11、称其为环境权,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权。第三,法律和法律文献中具有宣言、纲领、原则性质的抽象的环境权。所谓抽象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国内宪法和国际法中宣称的、需要分别由具体的部门法和国内法加以具体化的环境权,它具有号召性质、宣言性质、纲领性质,大而抽象,如“人类环境权”、“良好环境权”等属于此类。第四,法律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具象的环境权。所谓具象意义上的环境权,是国内部门法中规定的非宪法性的可以具体操作的环境权。一定时期的一定社会的环境权,绝大多数属于具象意义上的环境权。如放牧权、狩猎权、捕捞权、清洁空气权、安宁权等属于此类。二、环境权的主体西方学者,如美国学者J.范伯格英国伦理学家彼得辛格,从环

12、境伦理学的动植物及其他自然体具有内在价值为其立论前提,大多倾向于赋予动植物以及其它自然体以环境权利,即承认它们环境权主体的地位。在我国,目前环境权主体研究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仅限于公民(此处公民既是一个单个概念也是一个整体概念,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如吕忠梅教授的主张;二是包括公民、法人、国家、人类、自然体的广泛环境权体系,如蔡守秋教授的主张。其他学者的主张,大多是或对“公民”作扩大解释,或对以上几种观点略加增减。如陈泉生老师指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为全体人民,它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1169有的学者从不同的维度对环境权主体加以界分

13、,指出“环境权的主体从横向上看包括公民、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从纵向上看, 即包括当代人,包括后代人。”2105还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是国家、单位和个人。”3另外,对环境权的主体有人还将其具体化,如具体化为妇女的环境权、儿童的环境权、土著居民的环境权等等。可见,无论是中国的学者还是外国的学者,一般谈到环境权的主体大都涉及到以下几类中的一类或是某几类:个人(公民)、单位(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人类(当代人和后代人)、生物(动物或是植物)。三、环境权的客体对于环境权的客体,也即环境权的对象,一般认为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

14、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四、环境权的内容(一)、传统环境权理论所认可的环境权内容对于环境权内容的理解,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权的内容既包括环境权利,又包括环境义务,同时,既包括了公民环境权,又包括了国家环境权、单位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环境权。如有学者提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权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二是有保护环境的义务。4133-142具体为:公民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景观权)、环境美学权、宁静权(静稳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公园利用权、享有自然权等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单位环境权包括:

15、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开发利用权),依法向环境排放其生产、生活废物的权利(排污权),依法享有适宜的生产、劳动、经营环境的权利(劳动环境权) ,同时有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义务,有保护和保养环境的义务,有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资源的义务。国家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对国家管辖权内的环境和资源有开发、利用的主权权利;对影响和决定该国生存、发展的各种环境条件有享用的权利;对国家管辖以外的人类共有的环境和资源,依照国际法享受开发、利用的权利。除此之外,还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人类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人类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又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5具体有:(1)环境使用权,包括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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