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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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063-89)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炮)竹产品分类、安全与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还规定了产品的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2. 引用标准GB 10632 烟花爆竹 计数抽样检查规则GBJ 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3. 术语3.1 烟花: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为主的产品。3.2 爆竹: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3.3 筒标:粘贴在产品筒体上的图案或标记。3.4 招标:粘贴在产品内包装上的 商标纸或印在包装盒上的图案、文字。3.5 警句: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

2、。3.6 提示语:产品包装上的有关燃放方法的安全用语。3.7 主体: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筒体、芯杆或粘贴标纸的整体。3.8 引火线(捻子):烟花爆竹中用于点火或引火的线状物。3.9 烧成:产品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3.10 未烧成:产品燃放过程中,出现熄引、冲头、冲底、效果不全、炸筒(爆竹除外)、倒筒、低炸 和火险等现象之一者。3.11 熄引: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3.12 冲头: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 爆音的现象。3.13冲底: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并伴有爆音的现象。3.14

3、冲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发射状燃烧,瞬间将烟火药烧完。3.15倒筒: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烧过程中突然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3.16炸筒: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炸裂,并伴有爆音的现象。3.17散筒:燃放时单筒或多筒组成的烟花产生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离的现象。3.18空筒:筒体内没装入烟火药的现象。3.19穿孔: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3.20低炸: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3m内高度发生爆炸的现象。3.21火险: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3.22露白:筒标纸尺寸过窄或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3.23

4、包头包脚: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3.24露头露脚: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3.25效果不全:产品燃放时未达到全部设计效果。3.26发射偏斜角: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3,27烧成率: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3.28爆响率:爆竹产品燃放后,统计有爆炸效果的数量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3.29亮着火率:烟火产品燃放后,统计着火的亮珠数占总数量的百分数。4产品分类本标准按燃产效果不同而将产品分烟花和爆竹两大类。4.1 烟花分为以下十类:a. 喷射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b. 旋转类:燃放时烟花主

5、体自身旋转的产品(旋转升空的产品不列入此类);c. 升空类:燃放时,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d.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响炮等的产品;e. 线香类:用装饰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f. 地面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响炮、笛音或飘动物等效果的产 品;g.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h.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形, 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i. 小礼花弹类(直径不大于3 8 mm :弹体从发射筒中发

6、射到空中后,能爆发岀各种花型图案或其它效果 的产品;j. 其它类。4.2 爆竹产品分为以下四类:a. 硝酸盐炮类: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b. 高氯酸盐炮类: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c. 氯酸盐炮类:凡含有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氯酸盐炮又称为电 光炮;d. 其它炮类 : 以其它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5 技术要求5.1 外观5.1.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5.1.2 简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和露白现象,文字图案清晰。5.1.3 产品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

7、坏。5.2 引火线5.2.1 引火线应表面整洁干燥,无破损漏药、无藕节、无空引和无霉变5.2.2 氯酸钾引火线不得含有硫磺和硫化物5.2.3 吐珠类引火线应在 610s 引燃主体,小礼花弹类引火线应在 812s 引燃主体,其它各类产品的引火 线应在 36s 内引燃主体。5.2.4 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重量的重物,保持 1min 不脱落:a. 产品在 10g 以下的,应吊起 10g 重物;b. 产品在1050g,应吊起自重2倍的重物;c. 产品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的重物。5.3 筒体筒体长度在100mm或 100mm以上,允许偏差为2%;筒体长度在100mm以下,允许偏差为3

8、%。筒体外径允许偏差为5%。5.3.3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5.4 底座5.4.1 放置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超过筒外径3倍者,必须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 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 1/3 ,至少超过筒外径 10mm。底座应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成12度的斜面上不得倾倒。5.4.3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 30g 重量吊起,拿住底座保持 1min 主体应不脱落。5.5 底塞底塞应安装牢固。跌落实验中,不开裂、不脱落。5.6 禁用、限用药种和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5.6.1 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

9、除外) 、六氯代苯、磷等。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5.6.2 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5.6.3 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 0.05g 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分。5.6.4 烟花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药量):a. 喷花类不得超过 75g ;b. 旋转类:有固定轴不超过60g,无固定轴不得超过 30g ;2g;c. 升空类:旋转升空产品不超过20g,大型火箭不超过 20g,中型火箭不超过 10g,小型火箭不超过d. 吐珠类不得超过 40g;e. 线香类不得超过 10g;f. 地面礼花类不得超过 25 克;g. 烟雾类不得超过 200 克;h. 造型玩具类不得超过

10、15 克;i. 小礼花弹类不得超过 35 克;5.6.5 爆竹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药量):a. 硝酸盐炮不得超过 2.0 克,中炮不得超过 1.0 克,小炮不得超过 0.2 克;b. 高氯酸盐炮不得超过0. 6克,中炮不得超过0.3克,小炮不得超过0.15克;C.氯酸盐炮不得超过0.05克。单个产品装药量在10克或10克以上的允许重量偏差为士 10%,在10克以下的允许重量偏差为士 15%,在1.0 g以下的允许重量偏差为20%。各类产品不得超过该类产品允许的最大装药量。5.7 烟花类产品烧成率:a. 喷花类不小于9 3%;.b. 旋转类:有固定轴的不小于 96%,无固定轴的不小

11、于93%;c. 升空类: 旋转升空不小于 93 % ,大型火箭不小于 96%。中型火箭不小于93%, 小型火箭不小于9d. 吐珠类不小于 90%;e. 线香类不小于96%;f. 地面礼花类:珠花型不小于93%,伞型不小于90%;g. 烟雾类不小于96%;h.造型玩具类不小于9 0%;i.小礼花弹类不小于9 6%。5.8 爆竹类产品爆响率:a. 硝酸盐炮:大炮不小于9 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b. 高氯酸盐炮:大炮不小于9 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c. 氯酸盐炮不小于90%。5.9 声级爆竹产品爆炸时最大声级不得大于15 0dB。5.10 烟花产品的其它要求5

12、.10.1 喷花类产品的喷射高度不大于3米。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不大于0.5米,旋转直径不大于2米。旋转升空产品发射斜角不大于4 5度,火箭产品发射偏斜角不大于2 0度,大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30米,中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20米,小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5.10.4 手持吐珠产品的亮珠发射水平距离小于5米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10%,地面吐珠产品亮珠发射垂直高度小于4米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10%。5.10.5 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5.10.6 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5.10.7 造型类玩具产品行走距离不大于2米。5.10.8 地面礼花类产品发射偏角

13、不大于20度,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小礼花弹的发射高度:直径为2 5mm的,不小于2 0米;直径为3 8 mm的,不小于2 5 m5.10.10 各类升空类烟花产品不得出现火险和低炸。5.10.11 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 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5.10.12 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长度应在50cm 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克重量的重物后 吊起,保持1 min,吊线不脱落不断线。6 试验方法6.1 外观与尺寸检验6.1.1 产品外观与引火线外观用目测检验。6.1.2 长度的检验: 用直尺或卡尺分别从互相垂直的两方向量取样品两端面距离, 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 读数精确到0

14、.5mm。6.1.3 外径的检验:用卡尺分别从上部、中部和底部量取样品的筒体外径,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读数 精确到 0.5mm。6.2 牢固性与平稳性试验引火线牢固性试验: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观察1 min ,引线是否脱落。底座安装牢固性试验: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30克重物吊起,观察1min,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底塞跌落试验: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呈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3次,观察底塞是否开裂和脱落。6.2.4 吊线牢固试验:见 。底座安装平稳性试验: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

15、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12度的斜面上,样品不应倾倒,样品旋转9 0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6.3 药物、药量检验6.3.1 禁用、禁配药物的检验采用化学分析方法。6.3.2 含药量检验:将样品逐个解剖,剔除引火线和杂物。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g 以上的,用感量为 0.1g的天平称量;单个样品含药量在 1.0g 及以下的,用感量为 0.001g 的天平称量。6.4 燃放性能试验6.4.1 引火时间的检验:选择两块精度不低于 0.1s 的计时秒表,记录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间隔。 若两秒表读数偏差值不大于 0.5s ,检验结果有效,取平均值为引火线燃烧时间(计算精确到0.1s );若两秒表读数偏差值大于 0.5s, 检验结果无效。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测高仪、经纬仪及其它仪器设备测量高度。发射高度在10m以下,测高偏差为士 1m;发射高度在10m至50m,测高偏差为士 2rn643发射偏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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