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夏**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925.53KB
约12页
文档ID:4803563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_第1页
1/12

ICS 13.220.20C 81雷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2134—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Compatibility requirements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components(IS0 7240 13:2005,NEQ)2008—12—30发布 2010-02—01实施车瞀鹊紫獬訾矬瞥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22134—2008目 次前言 ·· · ··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4一般要求 ·· · Ⅱu}13术语和定义 ·· ·5要求和试验方法 ·· . 36评估方法 · ..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分类 6 附录C(规范性附录)理论分析方法 8GB 22134—2008刖 昌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IsO 7240一i3:2005《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13部分:系统组件兼容性评估》(英文 版),与ISO 7240一i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德成、卢韶然、杨波、刘美华、郭锐本标准为首次发布ⅢGB 22134—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和可连接性的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GB 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第一类组件component type 1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具有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功能的装置3.2第二类组件component type 2国家标准或规范没有要求具有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功能的装置3.3兼容性compatibility第一类组件与第一类组件连接工作的能力3.4可连接性connectability第二类组件与第一类组件连接工作的能力4一般要求4.1 总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功能见附录A)组件的兼容性和可连接性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5章要求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还应按第6章要求进行兼容性和可连接 性的评估,并满足评估的试验要求4.2兼容性要求4.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连接设备(或部件)的组件划分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第一类组件应采用 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第二类组件的工作应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正常工作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22134—2008 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触发器件、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火灾警报装置等组件连接后,应分别满足下述要求:a)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满足GB 4717中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 功能、自检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电源功能等基本功能要求;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满足GB 16808的基本功能要求;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满足GB 14287.1的基本功能要求;d) 与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的各类组件应满足相应标准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该组件由 独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其探测参数或动作性能,该组件还应满足相应标准中相关要求;e) 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的各类组件应满足相应标准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该组件由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设置其探测参数或动作性能,该组件还应满足相应标准中相关要求;f) 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连接的各类组件应满足相应标准中基本性能要求,如该组件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设置其探测参数或动作性能,该组件还应满足相应标准中相关要求。

4.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与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 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 栓按钮等组件连接后,应分别满足下述要求:a)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满足GB 18806中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电源功能等基本功能要求;b)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 广播设备、消防、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 等各类组件应满足GB 16806的基本性能要求4.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联 动控制器与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后,应分别满足下述要求:a)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 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相关指令;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报警、故障等信息;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报警、故障等信息;d)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联动控制等信息;e)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a)、b)、c)、d)规定的信息并进入相应状态,b)、c)、d)规 定的信息不能影响a)规定信息的显示,b)、c)、d)规定的信息在同一显示区域内显示时应有 区别;f)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g)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信息; h)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i)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 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器问传输线路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入故障状态并显 示部位。

4.3抗电磁干扰要求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组件的抗电磁干扰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4.4文件4.4.1总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文件应包含兼容性评估和可连接性评估所需的文件2GB 22134—20084.4.2兼容性评估所需文件 为了完成兼容性的评估工作,应提供下述文件: a)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件清单,每个组件包括软件版本标识; b)证明兼容性的技术信息;c) 组件符合相关标准的依据(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书);d) 各类组件之间传输线路的特性参数,包括电缆特性参数;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局限性(配置、组件的数量、功能性等)4.4.3可连接性评估所需文件 为了完成可连接性的评估工作,应提供下述文件: a) 组件清单,每个组件包括标识和功能; b)证明第二类组件可连接性的技术信息;c)每个组件和第一类组件之间传输线路的特性参数,包括电缆特性参数;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局限性(配置、组件的数量、功能性等)4.4.4软件文件 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性需要软件执行,软件应满足组件相应标准中软件要求5要求和试验方法5.1 总则5.1.1试验的环境条件 除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5.1.2安装 组件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安装方式安装如说明书给出多种安装方式,试验中应采用对组件最不利的安装方式5.2兼容性试验5.2.1 目的 检验各类组件连接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是否能正常执行5.2.2方法和要求5.2.2.1将各类组件按制造商规定的要求连接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5.2.2.2各类组件应满足4.2.2和4.2.3要求5.2.2.3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满足4.2.4要求5.3可连接性试验5.3.1 目的 检验第二类组件在制造商规定的范围内是否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5.3.2方法 从正常监视状态或火灾报警状态开始,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的规定启动和复位连接到传输线路上的第二类组件中包含的一个或多个功能5.3.3要求 第二类组件的启动应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一类组件的正常工作,第二类组件传输的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信息应与第一类组件发出的信息相一致注:第二类组件的故障可使火灾报警控制器进入故障报警状态35.4抗电磁干扰试验5.4.1 目的 检验各类组件连接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是否受到电磁干扰影响5.4.2方法和要求 将各类组件按制造商规定的要求连接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按各组件的相应标准的抗电磁干扰试验要求,分别对各组件进行抗电磁干扰试验,各组件均应满足相应标准的 试验要求6评估方法6.1应按附录C要求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兼容性和可连接性进行理论分析,明确需要进行除 第5章以外的其他试验6.2试验应依据理论分析的结果并在理论分析之后进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