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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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实施细则等法规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授信操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融资融券授信是指对拟与公司建立融资融券关系的客户给予可循环使用的资金额度。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是公司与客户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额度。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额度发放和使用、持续管理五个阶段。第二章 授信调查第四条 营业网点负责受理客户融资融券资格申请,进行征信评级和授信前期调查,其中征信评级按照公司融资融券征信评

2、级有关细则执行。第五条 对申请额度500万以上的客户,营业网点派专人对客户提交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 第六条 核查人员由客户陪同前往相关单位索取客户的金融资产证明,核查人员复核后在证明上签字确认,作为金融资产调查记录。第三章 授信审查 第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岗负责客户授信要素初审,审核内容为客户授信申请的资料完整性、信息充分性、内容一致性和规范性。(一)资料完整性:即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申报资料应包括:1、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2、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含资格审查和征信评估结果); 3、客户已经签名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4、客户提交的

3、金融资产证明; 5、申报的其他文件。 (二)信息充分性:即申报资料所提供信息是否充分、有效。要点如下:1、客户是否按照要求逐项填列申报内容,对不能提供的信息是否能合理说明原因;2、营业网点调查环节是否经融资融券业务专员和营业网点负责人签署意见。(三)内容一致性:即申报资料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要点如下:1、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客户填报的基本资料是否一致; 2、客户填报基本资料和营业网点调查和审查资料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客户征信评级中相关数据是否与柜台系统和客户填报的内容一致,评定结果是否正确;4、查验审核时客户普通账户的托管资产,如客户人民币托管资产低于50万元的,申请资料退回营业网点

4、。(四)规范性:即申报资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相关文件是否按要求签章,是否按要求提供原件等。第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岗完成要素审核后提出授信的初步建议,提交评级授信复核岗复核,然后提交上级审议。第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总体授信额度分配的建议:(一)根据营业网点客户征信评级结果,在总体授信额度内选择授信客户范围;(二)批出的授信额度总量不超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的120%,满足各项风控指标和公司资金证券安排的要求。第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根据以下原则提出单一客户授信额度分配的建议:(一)不超过客户申请的融资融券额度;(二)不超过客户托管在我公司的普通账户的总

5、资产,证券市值按审批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三)不超过客户提交的金融资产的1/2;1、个人金融资产普通证券账户托管总资产+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开放式基金资产+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其中普通证券账户托管总资产须提供申请日前五个交易日内的对账单证明(含在其他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资产);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开放式基金资产、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须提供申请日前五个交易日内的存款或资产托管证明;2、机构金融资产现金+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数据来源于客户提交的经审计的16个月内的财务报表。(四)分别确定融资额度与融券额度,融券额度根据公司

6、实际可满足客户需求的数量确定;(五)单个客户融资规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4%;融券规模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4%;(六)单个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业务总规模的8%。第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应在收到营业网点申报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查。第四章 授信审批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对于相同的申请额度以客户等级评分作为审批的优先顺序,按照客户申请的融资、融券金额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一)提交审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提交经审核的客户授信申报资料和授信建议;(二)分级审批:融资融券授信依次按分级权限上报审批。 (三)形成决议: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复核岗负责整理签署的

7、意见,得出最终审批结论。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分级审批权限:(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人审批300万元(含)以下授信额度; (二)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分管副总裁负责审批300-500万元(含)的授信额度;(三)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500-1000万元(含)的授信额度;(四)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第十五条 结论反馈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复核岗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营业网点。审批结论为同意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办理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手续;经办营业网点负责通知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营业网点可申

8、请复议,当年只能复议2次。第十六条 时间要求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应在完成授信审查的1个工作日内提请审批,审批程序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决议并反馈。第五章 额度发放和使用第十七条 客户授信申请获得批准后,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授信额度的发放,即通过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设置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客户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第十八条 授信发放前,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岗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包括:(一)确认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已签署;(二)确认客户已在经办营业网点开立信用账户。第十九条 确认客户已签署合同及开立信用账户后,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客户授信额度发放(设置),流程如下:(一

9、)评级授信岗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在客户信用账户中录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二)500万元(含)以下的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评级授信复核岗审核;500万元以上的还需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人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第二十条 额度使用和控制 (一)额度使用原则额度设置后,客户可在其信用账户中循环使用授信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额度不能混用。额度使用实行先到先得原则。(二)保证金比例控制客户每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受授信额度和保证金比例双重控制,即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分额度和根据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1+融资基准

10、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1+融券基准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交易限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客户可融券交易限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券)基准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并根据交易所标准调整而调整。上述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资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资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

11、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三)授信额度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有权在符合下列规定的调整条件之一时调低客户授信额度,并向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备:1、维持担保比例触及警戒线,且客户未按公司规定追加

12、担保物时额度调低10%;2、发生强制平仓情形时额度调低20%;3、公司净资本变化导致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超过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的,调低额度至符合风控指标要求; 4、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业务开展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每月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额度有效期 (一)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单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授信额度每年复审一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对营业网点提交的融资融券客户资格年审表进行审批,如果公司和客户均对授信无异议,授信额度自动延续一年。可滚动延续,每次延续一年。如遇到授信额度被调整

13、的,将以调整后录入系统的额度为准。(二)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客户连续3个月无任何融资融券交易,公司有权暂停客户额度使用。此后如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要申请恢复授信额度。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公司托管的账户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增加,可以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审批原则为:(一)不超过客户托管在我公司的账户资产总额;账户资产总额普通账户资产总额+信用账户净资产总额,证券市值按审批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二)累计审批额度不超过客户提交的金融资产的50%。客户未重新提交金融资产证明的,以上次提交的为准;客户重新提交金融资产证明的,以重新提交的为准(证明须在申请日前五个交易日内开具);营业网点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

14、按授信调查和授信审查的有关要求对客户重新提交的金融资产证明进行核查、审查,并按授信审批流程提交审批。第六章 持续管理第二十三条 授信持续管理指自客户使用授信额度之日起到融资融券本息收回之时止的管理。包括对客户的跟踪监控和问题授信管理。第二十四条 对客户的跟踪监控经办营业网点负责对客户的跟踪监控。(一)监控内容:侧重于对客户是否按时、主动、足额偿还本金与利息和影响融资融券资产安全的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情况。(二)监控频率: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一次;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健康状况恶化等情况应当立即实施重点调查,重点调查必须是实地调查。(三)对应措施 1、发现客户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

15、偿、健康状况恶化等情况的,实地调查结果显示影响融资融券资产安全但尚未触发平仓条件的,即时将调查结果上报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 2、发现客户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有权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方可能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等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能引起强制平仓情形的,即时书面通知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并建议启动强制平仓程序。第二十五条 问题授信管理 问题授信指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以了结债务或实施强制平仓后仍不能收回资金证券及利息等的融资融券授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问题授信管理,设专人专岗处理问题授信,并会同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营业网点共同开展问题授信清欠工作。(一)处理程序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通知相关营业网点即时对问题授信客户在公司营业网点的信用账户做限制资产转移处理,并确认该客户须清偿的金额;2、经办营业网点通知并要求客户偿还债务;3、当客户无法及时清偿所有债务时,经办营业网点要求客户承诺落实清偿欠款的必要措施,必要时公司对客户普通账户采取限制资产转出和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4、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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